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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挣钱也能上市?创业板第四套标准来了,创新企业的春天!

2026-04-13

理臣


2026年4月10日,经国务院同意,中国证监会正式发布《关于深化创业板改革更好服务新质生产力发展的意见》(以下简称《创业板意见》),其中最引人注目的举措是增设创业板第四套上市标准,为新兴产业和未来产业领域优质创新创业企业开辟了更具适配性的上市通道。此次创业板增设第四套上市标准的改革,是资本市场制度包容性和适应性的“关键一跃”,标志着我国资本市场从“工业化思维”向“创新化思维”实现历史性转变,从“工业化估值体系”向“创新化价值发现体系”实现历史性转型。

该改革专门针对新兴产业和未来产业领域优质创新创业企业设计,通过引入收入复合增长率、研发投入等成长性、创新性指标与市值、收入指标组合的上市标准,为前期投入大、收入起点低、价值跃升快的创新企业拓宽了上市通道,目前创业板已有首家未盈利企业成功上市,第二家未盈利企业也已获得受理,切实推动了资本市场对创新型企业的价值发现。

2026年4月,证监会发布《关于深化创业板改革更好服务新质生产力发展的意见》,增设创业板第四套上市标准,取消对净利润的要求,通过“预计市值不低于30亿元,最近一年营业收入不低于2亿元,最近三年营收复合增长率不低于30%”“预计市值不低于40亿元,最近一年营业收入不低于2亿元,最近三年累计研发投入不低于1亿元且占累计营业收入的比例不低于15%”两项组合指标,分别聚焦新兴产业和未来产业领域企业的高成长与强研发能力。这一改革不仅为未盈利创新企业打通了上市融资通道,更推动资本市场对企业价值的评估从传统盈利导向转向创新能力、成长质量、产业价值导向,精准匹配新质生产力企业“高投入、高成长、高不确定性、长周期”的发展规律,构建起“精准识别-高效融资-动态约束”的闭环生态,助力形成“科技-产业-资本”的良性循环,成为资本市场支持新质生产力的核心平台之一。

一、创业板第四套上市标准的核心内容与设计逻辑

创业板第四套上市标准设置了两项差异化指标,分别针对高增长型企业与研发驱动型企业

  1. 高增长型企业指标:预计市值不低于30亿元,最近一年营业收入不低于2亿元,最近三年营业收入复合增长率不低于30%。
  2. 研发驱动型企业指标:预计市值不低于40亿元,最近一年营业收入不低于2亿元,最近三年累计研发投入不低于1亿元且占累计营业收入的比例不低于15%。

这一标准设计的核心逻辑在于:适应新质生产力企业“高投入、高成长、高不确定性、长周期”的发展规律,通过“市值+研发/成长”的组合指标,构建起“精准识别—高效融资—动态约束”的闭环服务生态。相较于传统以盈利为核心的企业筛选标准,第四套标准更聚焦企业长期发展潜力,而非短期财务表现。

指标设计的智慧体现在:一是保留2亿元营收底线,确保企业具备基本商业化能力;二是设置30亿/40亿市值门槛,引入市场化筛选机制,让专业投资机构以真金白银为企业价值背书;三是针对不同产业特点设置差异化指标,新兴产业强调成长速度,未来产业突出创新强度。

二、创业板与科创板的差异化定位与互补关系

创业板第四套标准与科创板第五套标准形成鲜明对比,两大板块是错位互补的关系:科创板第五套标准以“预计市值不低于40亿元,主要业务或产品需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市场空间大且取得阶段性成果,医药行业企业需至少有一项核心产品获准开展二期临床试验”为核心要求,不设置营业收入、净利润等财务指标门槛,与创业板第四套标准形成定位上的差异,共同覆盖不同发展阶段、不同类型的科创企业。

对比维度创业板第四套标准科创板第五套标准
适用对象已有收入基础、具备高成长或强研发能力的未盈利企业完全处于研发阶段、尚未实现营业收入的硬科技企业
企业阶段成长期后期,从技术研发向商业化过渡技术验证期,可能仍处于概念验证阶段
行业覆盖新兴产业、未来产业,包括新型消费、现代服务业等更广泛领域集中于集成电路、生物医药、高端装备等“硬科技”领域
评估侧重点成长性(营收增速)与创新性(研发投入)的双重检验原始创新、核心技术突破、专利数量等硬性指标
产业化要求强调技术的引入、转化和应用,锚定“从1到N”的商业化爆发更强调“从0到1”的原始突破,允许尚未实现产业化的企业上市

这种差异化定位体现了我国资本市场服务创新企业的系统性思考。创业板第四套标准保留了营收门槛,聚焦于“从1到N”的产业化应用,而科创板则更侧重“从0到1”的原始技术突破,两者共同构建起覆盖创新全周期的资本市场接力服务格局。招商基金首席经济学家李湛指出:“科创板主打'硬科技',专注关键核心技术、前沿硬核科技领域,服务技术攻关型企业。创业板覆盖面更广泛,既覆盖科技型企业,也重点吸纳新型消费、现代服务业、传统产业转型升级类创新企业。”

上市辅导专家李亚进一步总结:“科创板第五套标准聚焦从0到1的原始突破,完全豁免收入要求。创业板第四套标准保留2亿营收底线,锚定从1到N的商业化爆发,聚焦技术的引入、转化和产业化。”"科创板突出“硬科技”特色,重点服务符合国家战略、突破关键核心技术的硬核科技企业,已在集成电路、生物医药等领域形成产业集群;创业板主要服务成长型创新创业企业,培育了一批新能源、高端装备等领域标杆性企业,还能覆盖传统产业转型升级以及新业态、新模式企业的创新发展。这种错位发展使A股市场能够更全面地覆盖创新企业的不同发展阶段,从初创期的硬核科技企业到成长期的创新创业企业,再到传统产业转型的创新主体都能得到适配的资本市场服务,避免功能重叠,形成“1+1>2”的协同效应。

三、改革后创业板对高增长型和研发驱动型企业上市的支持机制

1. 审核流程与标准的优化

创业板第四套标准设置了差异化的审核流程,申报材料受理后,深交所将组建由行业专家、技术专家和财务专家组成的复合型审核团队。现场核查环节增加了技术验证程序,由第三方检测机构对核心技术成果进行实地测试。参照深交所创业板改革并试点注册制的相关安排,问询回复时限缩短为10个工作日,这一要求与注册制实施后仅在10个工作日内接受在审企业发行股票、再融资等申请的规则相呼应,对企业的响应速度提出了更高要求。

审核重点从传统利润指标转向“成长性+创新性+产业化能力”的综合识别。深交所负责人在答记者问时表示,总的看,第四套上市标准设置了较高的市值要求,具体为“预计市值不低于30亿元,最近一年营业收入不低于2亿元,最近三年营业收入复合增长率不低于30%;或者预计市值不低于40亿元,最近一年营业收入不低于2亿元,最近三年累计研发投入不低于1亿元且占累计营业收入的比例不低于15%”,以利于筛选出市场认可度高的企业。其中,第一类情形主要面向新兴产业领域优质创新创业企业,第二类情形主要面向未来产业领域优质创新创业企业。营业收入指标可精准衡量企业的商业化成熟度,2亿元的门槛要求企业具有一定规模,这也符合早期成长型创新创业企业的发展规律。

2. 地方政府推送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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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业板意见》试点开展由地级及以上城市人民政府、省级人民政府向证监会和深交所推送拟在创业板发行上市企业信息的工作,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将地方政府推送的企业信息作为审核注册的参考,地方政府推送信息不作为企业在创业板发行上市的必备程序。该举措适用于已申请发行上市辅导备案、拟按照创业板第三套或第四套上市标准申报的企业。主要适用于未来产业领域企业。证监会新闻发言人指出,这项工作主要安排包括:

  • 推送主体和程序:各城市人民政府负责本地区企业信息推送工作,省级人民政府负责省属国有企业信息推送工作。企业申请发行上市辅导备案后、申报发行上市前,地方政府可基于已掌握的企业情况,汇总形成推送信息,向深交所推送并抄送证监会。
  • 推送条件和标准:企业应满足在当地注册并持续经营不少于3年、符合新质生产力发展方向、不存在财务造假等严重违法行为的条件,同时需已办理上市辅导备案、拟按创业板第三、四套标准申报、对地方发展有重要贡献等。
  • 与审核注册的关系:证监会及深交所将地方政府推送的企业信息列为审核注册的重要参考依据。地方政府推送信息不代替证监会、深交所、发行人、中介机构的责任,不设置推送企业信息任务目标,各级地方政府不强制下级政府推送企业信息,不得要求企业将政府推送信息作为发行上市必备手续。

这一机制充分发挥了地方政府“地方知识”优势,将地方政府对企业经营、合规、口碑的了解作为审核参考,不设准入门槛、不替代市场把关,实现了有效市场与有为政府的有机结合。北京大学光华管理学院院长田轩认为,试点地方政府推送拟发行上市企业信息,是这次创业板改革的一项重要探索,对于推动有效市场和有为政府更好结合,从源头上提高上市公司质量,具有重大意义。

3. 中介机构的辅导与核查责任

结合证监会2023年11月24日发布的《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发行类第9号:研发人员及研发投入》的要求,深交所明确保荐机构需对研发投入进行三重核查:合理评估发行人研发投入核算风险,关注研发内控是否健全有效,以及研发活动认定及费用归集准确性。根据相关核查实务要求,保荐机构需结合发行人所在行业性质、业务模式等特点,通过分析程序、访谈、检查关键性支持文件等开展核查工作;对于研发投入规模较小或“贴线”达标的企业,需制定针对性核查程序,重点评估是否存在“拼凑”研发投入的风险。

中银证券、申万宏源等投行通过“产研+投资+投行”协同模式,辅导企业解决研发持续性论证、客户集中度等难题。

4. 上市后持续监管与风险防控

针对适用第四套标准上市的企业,监管层为其系上了“安全带”:对于首发上市时尚未盈利的企业,在实现盈利前,股票简称后将添加特别标识“U”,上市前后持续提示相关风险;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管自上市之日起三个完整会计年度内不得减持首发前股份。

在持续监管方面,创业板改革强化了对研发投入强度的动态监测,如连续三年研发投入强度低于5%将触发退市风险警示;结合创业板部分科技型公司对核心技术依赖程度较高的特点,建立了技术替代风险披露机制,要求企业定期分析竞争对手技术动态,充分披露核心技术变化可能造成的影响及风险;根据证监会发布的《创业板上市公司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相关要求,对核心技术团队核心人员离职需及时披露,并说明对持续经营能力的影响。

四、从成长性与创新性视角转变对企业价值的评估方式

1. 估值模型的创新与应用

创业板第四套标准的出台,推动了估值模型的创新与应用。传统估值方法如DCF(现金流折现法)和DDM(股利折现法)以历史财务数据为核心依托,难以精准评估高成长、高研发投入企业的未来价值。杨川提出的PEGR估值模型(市盈率与增长率的比值)则以成长性为价值内核,通过市盈率、增长率与回收期的量化关系,天然契合科技企业的“高风险-高回报”创新本质。

在实践中,机构投资者开始采用多种估值方法组合,包括:

  • PEG估值法:计算公式为PEG = 市盈率(P/E) / 盈利增长率(G),用于评估成长型股票的估值合理性。对于高增长型企业,即使市盈率较高,若盈利增长率更高,PEG值可能仍低于1,表明股票可能被低估。
  • PS估值法:对尚未实现盈利的企业,市销率(P/S)成为主要估值锚点。例如,亚马逊在2000年互联网泡沫顶峰时市销率约为147倍,而2023年其市销率已回落至3.64倍,接近20年平均的2.94倍,反映了市场对其成长性的重新评估。
  • 退出倍数法(EMM):针对投资期较长的项目,以投资期为界截断预测期,直接估算投资期末的终值,终值 = 退出时的财务指标 × 退出倍数,投资期通常为3–10年。

这些估值模型的创新应用,加上创业板改革中形成的“盈利-成长-创新”完整梯度上市标准,标志着我国资本市场从“工业化估值体系”向“创新化价值发现体系”实现了历史性转型,实现了对企业真实价值的精准识别。

2. 审核视角的转变

审核视角从传统利润指标转向“成长性+创新性+产业化能力”的综合识别,这一转变主要体现在:

  • 成长性评估:营业收入增长率是衡量企业商业化能力和成长速度的直观指标,可采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指引(2016)》中的计算方法:销售收入增长率=1/2(第二年销售收入÷第一年销售收入+第三年销售收入÷第二年销售收入)-1,当该指标不低于30%时,适合用来评估那些已经找到商业模式、正处于快速扩张期的企业。
  • 创新性评估:通过研发投入占比(不低于15%)和绝对金额(不低于1亿元)来衡量企业的创新能力,适合那些尚处于技术攻关阶段、需要大量研发投入的企业。对比“专精特新”企业创新能力一般性条件来看,该评估标准的研发投入要求远高于常规的创新型企业认定标准,更聚焦于高投入的技术攻坚企业。
  • 产业化能力评估:要求企业技术创新和业务模式已得到市场认可,实现商业化应用并形成一定收入规模,从经济效益、技术进步、市场状况等多维度满足产业化发展要求。具体而言,企业需拥有至少5项核心技术的专利证书或独占许可协议,其中发明专利不少于3项;核心技术产品收入需连续三年占营业收入的比例超过50%;研发人员占比不得低于员工总数的30%,这一比例高于科创板10%的基准要求,体现了更高的研发强度标准。

审核视角从传统利润指标转向“成长性+创新性+产业化能力”的综合识别,更适配那些短期暂未盈利,但已具备收入快速增长潜力或深厚研发积累的企业。

3. 市场价值发现机制的重构

第四套标准的最大亮点在于突破传统财务指标束缚,建立“市值+研发”双轨评价体系,替代单一盈利门槛,形成“成长性+创新性”的双重检验逻辑。这为技术密集型、资本消耗型但尚未盈利的科创企业开辟了上市融资通道。据监管部门公开信息,科创板第五套上市标准为这类企业提供了制度支持,目前已有19家未盈利研发型企业通过该标准成功登陆科创板。截至2024年,科创板已有54家上市时未盈利企业,合计实现营业收入1744.79亿元,同比增长24%,归母净亏损合计同比减亏36%,累计22家企业成功摘“U”实现盈利,展现出强劲发展动能。

这一改革标志着估值逻辑从“市盈率思维”向“价值发现思维”的根本转型,通过引入成长性和创新性多维度评估体系,实现对企业真实价值的精准挖掘与识别。“两创板”在坚守各自定位的基础上,较好地实现了错位发展、优势互补。其中,科创板突出“硬科技”特色,重点服务开展关键核心技术攻关的企业;创业板则更侧重前沿技术的引入、转化和应用,覆盖范围更宽。

五、政策对资本市场与创新生态的深远影响

1. 资本市场结构的优化

招商基金首席经济学家李湛表示,资本市场支持新质生产力,核心在于完成从适应工业化时代向适应创新时代的制度性跃迁。创业板增设第四套上市标准,意义在于与科创板形成错位协同,更好地覆盖“更早、更小、更新”的成长型创新企业。

2026年4月10日中国证监会发布的《关于深化创业板改革,更好服务新质生产力发展的意见》,通过增设第四套上市标准、建立IPO预先审阅机制、推出储架发行制度、引入做市商制度等一系列创新安排,将引导更多资本流向新产业、新业态、新技术领域,推动创业板构建起覆盖企业“募投管退”全周期的资本工具体系,实现从一次性保荐向全周期陪伴服务的转变。李湛强调:“此次改革并不只解决‘上市’问题,同时旨在推动创业板形成覆盖企业成长全周期的资本工具体系。”

2. “科技-产业-资本”良性循环的构建

创业板第四套标准的实施,将促进“科技-产业-资本”良性循环的构建。李湛认为,通过增设第四套上市标准、放宽再融资与并购规则、引入做市商等举措,提升了创业板对前沿创新企业的承载力与服务效能,拓宽了新质生产力企业的直接融资渠道。强调研发投入强度,适配尚处于技术攻关阶段、需要大量研发投入的企业,为新质生产力企业提供了更精准的上市通道。

南开大学金融发展研究院院长田利辉表示,这次改革是一次以“制度供给适配新质生产力”为内核的系统性重塑。改革举措从板块定位、发行审核到全链条监管,构建了“精准识别-高效融资-动态约束”的闭环生态,推动形成“科技—产业—资本”的良性循环。

3. 创新生态的培育与支持

第四套标准的实施将为新兴产业、未来产业中的优质企业以及新生产力提供者搭建适配的资本通道。李亚指出,第四套标准突破传统财务指标束缚,建立“市值+研发”双轨评价体系,为技术密集型、资本消耗型但尚未盈利的科创企业开辟上市通道,精准服务国家战略科技力量,结合证监会优先支持突破关键核心技术“卡脖子”企业股债融资的导向,解决“卡脖子”企业融资难题,推动资本市场与创新生态深度融合。

具体而言,该标准将支持以下类型的企业:

  • 数字化消费平台:年GMV不低于50亿元,用户复购率超40%,具备完整的数据驱动运营体系。
  • 科技化生活服务商:通过AI、物联网等技术改造传统服务业,形成规模化收入(≥3亿元)和可复制的商业模式。
  • 国潮品牌运营商:将传统文化元素与现代设计、数字化营销深度融合,收获亮眼增长成绩。

这类企业的成功上市,既能为国内投资者创造分享新经济发展红利的机会,也能为企业注入持续稳定的资金活水,加速核心技术成果转化与产业化落地。

4. 风险防控与市场韧性的增强

创业板改革在提高包容性的同时,也加强了风险防控。证监会新闻发言人表示,将坚持循序渐进、质量优先,指导深交所加强第四套标准申报企业的受理审核把关,突出聚焦高成长、强创新,严守财务真实性底线,严防“带病申报”“一哄而上”,坚持从源头提高上市公司质量。

深交所针对研发投入相关违规行为实施“严而有度”的精准监管:对于故意粉饰研发投入,且扣除违规金额后不再满足创业板定位指标的申报企业,将依法依规严肃处理;对于违规金额较小、扣除后仍符合研发投入指标,或者违规行为发生在《研发投入指引》出台之前且IPO企业已完成整改的情形,则予以适当包容,主要对其或中介机构采取自律监管措施。

这套分层分类、宽严相济的风险防控机制落地实施,将有效增强创业板市场的抗风险韧性与创新发展活力,破除“伪创新”泡沫滋生土壤,切实保障资本市场长期健康可持续发展。

六、证监会专家视角:政策的导向意义与实施效果

1. 资本市场功能的历史性跃迁

创业板改革是资本市场功能的历史性跃迁。传统资本市场以“利润”为核心的估值体系,本质上是工业经济时代的产物,适合评估现金流稳定、盈利模式成熟的传统企业。而新质生产力企业的成长规律完全不同,这类企业多集中在人工智能、高端芯片设计生产、新能源等战略性新兴领域,往往需要十年以上的研发投入,前期持续亏损但一旦实现技术革命性突破,价值将呈指数级增长;新型消费、现代服务业企业则具有轻资产、高成长、利润后置的特征。

李亚强调:“此次改革不是简单的规则修补,而是板块定位再明确、制度体系再优化、服务能力再升级,将进一步夯实创业板服务成长型创新企业的核心功能,与科创板形成错位互补、协同发力,共同构建资本市场服务新质生产力的强大支撑体系。”

2. 创新企业价值发现机制的重构

4月10日,经国务院同意,中国证监会发布《关于深化创业板改革更好服务新质生产力发展的意见》,本次改革最大的亮点在于系统性重构创新企业价值发现机制:一是通过增设“市值+营收+成长性”和“市值+营收+研发投入”双轨制上市标准,打破传统盈利执念,精准适配新质生产力背景下创新企业特征;二是突出板块差异化定位,与科创板形成“硬科技-成长创新”双轮驱动格局;三是建立IPO预先审阅机制,强化地方政府协同,构建“募投管退”全链条制度体系,标志着资本市场从工业化估值体系向创新化价值发现体系的历史性跃迁。截至2026年3月底,创业板上市公司近1400家,总市值近18万亿元,占A股总市值超16%,已成为全球最具活力的市场之一,此次改革也将为这一市场注入新的发展动力。

田利辉指出:“那些具备核心技术、高成长性的独角兽、隐形冠军,不必再远赴港股、美股,A股将会成为他们扎根成长的沃土。这不仅可以留住优质资产,更能让国内投资者分享经济发展的红利,实现资本市场与科技创新的良性互动。”

3. 全链条制度升级与创新资本生态的构建

本次创业板改革围绕创新企业的全生命周期,推出了一揽子系统性配套举措,形成了“入口更包容、过程更高效、融资更灵活、交易更顺畅”的完整生态闭环。

在融资端,根据中国证监会发布的《关于深化创业板改革 更好服务新质生产力发展的意见》,创业板推出再融资储架发行制度,允许“一次注册、多次发行”,企业获批确定发行规模后,可在有效期内根据自身发展阶段、研发进度、资金需求等因素灵活确定发行时点,分次、分期完成募资,在实际效果上可接近境外成熟市场“闪电配售”的便利性,同时降低企业单次募集规模,减少募资阶段性闲置,大幅提升融资灵活性;优化再融资简易程序,一方面允许创业板上市公司通过临时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实施简易程序再融资,提升制度可及性,另一方面适度提高融资额度上限,匹配创业板公司平均体量增长后的实际融资需求;支持规范运作、创新能力突出的优质创新公司灵活设置股权激励考核指标。

在交易端,2026年4月10日,证监会发布的《关于深化创业板改革 更好服务新质生产力发展的意见》中明确推出多项交易机制改革:引入做市商制度,该制度能够通过持续提供双边买卖报价衔接市场买卖需求,有效改善市场流动性,同时凭借专业定价能力平抑股价非理性波动,增强市场稳定性;推出ETF盘后固定价格交易机制,允许投资者在收盘后按当日收盘价交易创业板ETF;优化大宗交易实时成交确认机制,提高投资者证券和资金使用效率。

这些全链条制度升级,构建了创新资本生态,为高成长与强研发能力的企业提供了从上市、融资到并购重组的全方位支持。

4. 对新质生产力发展的战略支持

通过增设第四套上市标准,引入收入复合增长率、研发投入等成长性、创新性指标与市值、收入指标组合,提升创业板对多元创新的包容性,精准匹配创新企业“高研发、长周期”的特点,将为前沿领域企业提供更好的金融服务。具体来看,针对新兴产业领域企业设置“预计市值不低于30亿元,最近一年营业收入不低于2亿元,最近三年营收复合增长率不低于30%”的标准;针对未来产业领域企业设置“预计市值不低于40亿元,最近一年营业收入不低于2亿元,最近三年累计研发投入不低于1亿元且占营收比例不低于15%”的标准,精准适配不同前沿领域创新企业的发展特征。

创业板增设的第四套上市标准,侧重于前沿技术的引入、转化和应用,与科创板相关上市标准在指标设置、适用行业范围、产业发展阶段等方面形成一定区分。其中创业板主要服务成长型创新创业企业,已培育出一批新能源、高端装备等领域的标杆性企业;科创板则重点服务开展关键核心技术攻关的企业,在集成电路、生物医药等领域形成了产业集群,二者坚守各自定位,实现错位发展、优势互补。这一改革举措是资本市场服务新质生产力、推动高质量发展的关键举措,为加快培育新质生产力、塑造发展新动能新优势注入强劲而持久的资本力量

七、结论与展望

创业板第四套上市标准的增设,是我国资本市场制度包容性和适应性的一次“关键一跃”,标志着我国资本市场从“工业化思维”向“创新化思维”的历史性转变,从“工业化估值体系”向“创新化价值发现体系”的历史性转型。该标准在第三套标准基础上进一步放宽市值与营收要求,设置了“预计市值不低于30亿元,最近一年营业收入不低于2亿元,最近三年营业收入复合增长率不低于30%”“预计市值不低于20亿元,最近一年营业收入不低于1亿元,最近三年累计研发投入占最近三年累计营业收入比例不低于15%”两类指标,聚焦高成长与强研发能力,无需企业满足净利润要求。

从审核视角来看,以创业板第四套上市标准为代表的改革实现了对企业价值评估标准的根本性转变:从传统的利润导向转向成长性与创新性的综合评估,更加关注企业的未来发展前景而非短期财务表现。主要适用于未来产业领域企业,不再设置盈利要求,通过成长性、创新性指标与市值、收入指标组合,精准适配新质生产力企业前期投入大、收入起点低、价值跃升快的发展规律,也为资本市场更好地服务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提供了制度保障。

从资本市场与创新生态的角度看,此次创业板改革将产生深远影响:一方面,它通过增设“预计市值不低于30亿元,最近一年营业收入不低于2亿元,最近三年营收复合增长率不低于30%”“预计市值不低于40亿元,最近一年营业收入不低于2亿元,最近三年累计研发投入不低于1亿元且占营收比例不低于15%”的第四套上市标准,打破传统盈利执念,精准适配创新企业成长特点,引导更多资本流向新产业、新业态、新技术领域,支持企业跨越从技术突破到产业化规模的“死亡谷”;另一方面,它将促进“科技-产业-资本”良性循环的构建,目前创业板已有近1400家上市公司,总市值近18万亿元,此次改革在这一基础上进一步完善融资并购制度、优化市场机制,推动形成更加完善的创新资本生态,为我国经济高质量发展注入强劲动力。

未来,随着2026年4月10日证监会正式发布的《关于深化创业板改革更好服务新质生产力发展的意见》中增设的第四套上市标准落地实施,创业板有望迎来更多优质创新企业的上市。标准的落地将进一步拓宽优质企业上市通道,为投资者提供更加多元化的投资选择,同时也将为我国资本市场服务新质生产力、推动高质量发展提供更加有力的支撑。“这次改革举措精准锚定新质生产力发展的核心诉求,以制度创新破除融资瓶颈,从发行上市、融资并购、监管、投资端等全链条优化制度供给,切实提升了资本市场对未盈利硬科技企业、前沿技术企业的适配性与包容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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