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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监管规则(征求意见稿)影响分析

2026-01-05

理臣整理

来源网络、仅供参考


中国证监会于2025年12月31日发布的《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监管规则(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规则》)作为我国资本市场首部专门针对董事会秘书的专项监管规定,标志着我国上市公司治理监管体系的重要完善。该规则共三十八条,围绕职责范围厘清、履职保障机制健全、任职管理规范以及责任追究强化四大核心内容,系统性地构建了董事会秘书的监管框架,为提升上市公司治理水平和资本市场健康发展提供了制度保障。从历史背景、制度创新、实际影响及长远意义四个维度,分析该规则在更长的时间线里可能产生的影响。

一、历史背景与制度空白填补

(一)董秘制度的发展历程

董事会秘书制度在中国资本市场的发展经历了近30年的演变过程。

1994年,深圳市人大制定的《深圳经济特区股份合作公司条例》首次引入董事会秘书概念,要求董事会设秘书,负责日常事务。

1996年,上交所发布《关于B股上市公司设立董事会秘书的暂行规定》,明确要求B股公司设立董事会秘书作为高管人员。

1997年,中国证监会发布《上市公司章程指引》,正式将董秘制度写入上市公司"根本法",确立了董秘在上市公司中的法定地位。然而,长期以来,董秘的监管规则分散在交易所层面,缺乏证监会层面的统一专项规定,导致制度权威性和强制性不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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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制度空白的集中体现

在实践过程中,董秘制度存在四大主要制度空白:

  1. 职责边界模糊:董秘的法定职责虽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有所规定,但对"协助董事会履行职责"的具体内涵界定不清,导致实践中出现将董秘仅视为"事务性秘书"的误区。
  2. 高管地位落实不到位:董秘虽为法定高管,但在实际运作中,部分公司未赋予其相应权责,甚至出现由董事长、总经理等高管直接领导董秘的现象,影响其独立履职。
  3. 履职保障机制薄弱:董秘获取内部重大信息不及时、参加会议或查阅文件受阻碍等问题长期存在,缺乏系统性保障机制。
  4. 责任追究体系不完善:对董秘履职不力的追责机制分散在多个法规中,缺乏统一标准和执行力度,导致"劣币驱逐良币"现象。

(三)《规则》填补制度空白的关键举措

《规则》的出台填补了上述制度空白,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

  1. 职责范围系统化:将分散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法规中的董秘职责进行整合和细化,明确其作为信息披露活动组织者、公司治理规范运作"监督者"、内外部有效沟通"责任人"的三重角色定位。
  2. 履职保障机制全面化:从信息获取、履职平台、履职救济三个维度构建全链条保障体系,为董秘履职"撑腰"。
  3. 监管体系统一化:首次由证监会制定专项监管规则,将散见于各层面的监管要求系统化、统一化,提升了监管效能。

二、规则的核心创新点与突破性

(一)职责定位的突破性转变

《规则》对董秘职责的界定实现了从"程序性执行者"到"实质性监督者"的转变,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

  1. 明确高管定位与报告路径:强调董秘是协助董事会履行职责,向董事会报告工作的高管,终结了长期存在的"董秘应当向谁汇报"的争议。这一转变意味着董秘不再仅仅是"传声筒",而是成为公司治理中的"防火墙",对上市公司和全体股东负责,而非仅对大股东或管理层负责。
  2. 细化信息披露职责:将董秘定位为信息披露活动的"组织者",不仅负责编制和披露报告,还承担审查核实、暂缓豁免管理、内幕信息管控等职责,体现了从被动执行到主动把关的转变。
  3. 强化公司治理监督职责:明确董秘在公司治理合规性方面的"监督者"定位,包括保障公司章程和治理架构的合规性,确保股东会、董事会规范召开,监督重大事项审议程序的合法合规等。

(二)履职保障机制的创新设计

《规则》在履职保障方面实现了多项创新,主要体现在三个维度

  1. 信息获取机制:不仅全面赋予董秘参加股东会、董事会、高管会议等各类公司会议,查阅公司财务、经营等各项资料的权利,还要求公司建立信息传递机制,将董秘履职嵌入经营管理流程,确保其及时获取信息。
  2. 履职平台建设:要求上市公司为董秘配备专门的机构和人员支持,同时打通审计委员会、独立董事、内部审计与董秘等监督主体的信息互通,形成监督合力。
  3. 履职救济机制:明确规定当董秘履职受到妨碍、合规意见未被采纳时,可先向董事长报告,若仍受阻则可直接向证监会、交易所报告并提供证据,赋予其外部救济渠道。

(三)任职管理与责任追究的强化

《规则》在任职管理和责任追究方面也实现了突破:

  1. 任职管理:提升董秘任职的专业素养要求,明确禁止可能有职责冲突的兼任,要求提名委员会对董秘任职资格进行审查,从源头上保证董秘队伍的专业性和独立性。
  2. 责任追究:建立内部评价与外部处罚联动机制,要求上市公司内部定期开展履职评价和内部追责,同时明确对未勤勉尽责的董秘,证监会将严格采取监管措施或实施处罚。
  3. 权责对等原则:通过赋予董秘更多权利的同时,也强化了其责任,实现了"权责对等"的治理理念,有助于提升董秘履职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三、规则对董秘履职的实际影响

(一)职责厘清带来的履职效率提升

《规则》实施后,董秘的职责边界更加清晰,预计将产生以下实际影响

  1. 职责聚焦主业:根据中国上市公司协会《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履职报告(2023)》,当前部分董秘存在职责泛化现象,如负责资本运作、合规管理等非核心工作。
  2. 分工优化:新规实施后,董秘将更专注于信息披露公司治理两大核心领域,有助于提升履职效率。这种专业分工优化体现了新规推动董秘职责聚焦的实践效果。
  3. 信息整合能力提升:新规要求董秘参与公司重大决策会议,这有助于其更全面地了解公司经营状况,提高信息披露的准确性和完整性。

(二)履职保障机制的落地效果

《规则》的履职保障机制在实践中将面临执行挑战,预计产生以下影响

  1. 知情权保障的提升:新规赋予董秘强制知情权,包括查阅资料、要求说明等,理论上应能减少信息获取障碍。然而,实践中公司可能以"商业秘密"或"流程限制"为由阻碍董秘履职。企业将因未能勤勉履行信披义务,在公司违规事件中负有直接责任,将会被监管警示。
  2. 兼职比例的调整:目前上市公司董秘中存在兼任行为的比例为68.39%,其中最常见的情形是由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管兼任。新规禁止可能有职责冲突的兼任,预计这一比例将显著下降。2025年数据显示,董秘外招比例仅30%,新规实施后可能推动这一比例上升,以满足专业化要求。
  3. 救济机制的激活:新规赋予董秘直接向监管机构报告的权利,这一机制将激活董秘的监督职能,新规实施后董秘将有更多渠道维护自身履职权益。

(三)任职管理与责任追究的威慑力

《规则》对任职管理和责任追究的强化将产生显著威慑力:

  1. 任职门槛提升:新规要求董秘具备法律、会计等专业背景,这有助于筛选掉"挂名董秘"或缺乏专业素养的亲信,确保岗位的专业严谨性。
  2. 责任追究力度加强:新规与《证券市场禁入规定》联动,显著提高了违规成本。
  3. 市场禁入措施的适用:根据《证券市场禁入规定》(第115号令),董秘属于被禁入对象,新规强化责任追究机制,未来董秘若未勤勉尽责导致公司违规,可能面临禁入市场、罚款甚至刑事责任。

四、规则对上市公司治理和资本市场的长远影响

(一)公司治理水平的系统性提升

《规则》的实施将对上市公司治理水平产生系统性提升,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

  1. 治理透明度提高:通过明确董秘作为公司治理规范运作的"监督者"角色,从源头上减少财务造假和违规担保等问题。中央财经大学李晓教授指出,董秘只有深入参与决策,才能保证输出信息的真实准确,这有助于从源头上减少此类问题。2023年数据显示,因信息披露质量问题被处罚的上市公司数量同比增长35%,涉及金额超百亿,新规有望降低这一比例。
  2. 决策程序规范化:董秘监督股东会、董事会等重大决策程序的合规性,将减少程序违规现象。例如,北交所上市公司曾因会议通知、表决票统计、会议记录等问题被处罚,新规实施后,此类案例有望减少。
  3. 股东权益保护加强:董秘作为内外部沟通的"责任人",将更有效地保障中小股东的知情权和参与权。根据2016—2020年股东资格确认类案件审判白皮书,此类案件数量呈上升趋势,2018年达到峰值42件,新规有望缓解这一问题。

(二)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制度基础

《规则》的实施将为资本市场健康发展奠定制度基础,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

  1. 信息披露质量提升:根据2023年上半年数据,A股存在信披违规的上市公司达247家,占比4.75%,较2022年上半年的10.41%大幅下降。新规实施后,这一比例有望进一步降低,尤其是减少"挤牙膏式信披"等严重影响投资者知情权的行为。
  2. 投资者保护机制完善:新规通过提升信披质量,减少信息不对称,保护中小投资者权益。
  3. 资源配置效率提高:合规公司更易获得融资支持,劣质企业因违规成本上升被市场淘汰,促进资本向优质企业流动。

(三)国际化接轨与治理标准提升

《规则》的实施将推动中国资本市场治理标准与国际接轨,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

  1. 专业资质要求的提升:香港公司秘书需通过HKICS认证(包括8科考试及3—6年实务经验),而内地董秘仅需交易所短期培训。新规虽要求法律/会计背景,但未强制资格认证,与国际标准仍存在差距。未来可能进一步借鉴香港经验,提升董秘专业资质要求。
  2. 治理结构优化:新规要求董秘参与公司重大决策会议,这与香港公司秘书的列席会议权、文件签署权、核证档案权等权利相呼应,有助于提升公司治理的规范性。
  3. 跨境上市公司的治理认可度:随着董秘专业资质要求的提升,跨境上市公司的治理可信度将增强,有助于吸引更多国际投资者。

(四)对行业生态的长期重塑

《规则》的实施将对董秘行业生态产生长期重塑,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

  1. 人才结构优化:专业背景要求的提升将推动董秘队伍向专业化方向发展。2025年数据显示,董秘外招比例仅30%,且近一半被投行抢走,新规实施后,这一比例有望上升,同时推动更多具备法律、会计背景的人才进入董秘队伍。
  2. 职业发展路径清晰化:新规将推动董秘职业发展路径更加清晰,从"程序性职位"向"合规管理核心岗位"转变。
  3. 行业自律加强:新规实施后,董秘行业自律组织(如中国上市公司协会)将发挥更大作用,推动行业标准和自律规范的完善,形成良性竞争环境。

五、结论与展望

《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监管规则(征求意见稿)》的出台,是我国资本市场治理监管体系的重要完善,也是注册制改革背景下提升上市公司质量的关键举措。从更长的时间线看,该规则将产生以下深远影响

  1. 治理结构的系统性优化:通过明确董秘的监督职责和履职保障机制,将推动上市公司治理结构从"形式合规"向"实质合规"转变,减少大股东或管理层操纵信息的行为,提高公司治理透明度和规范性。
  2. 资本市场生态的良性循环:通过提升信息披露质量、加强投资者保护、优化资源配置,将形成"优质企业获得更多支持,劣质企业被市场淘汰"的良性循环,促进资本市场健康稳定发展。
  3. 国际化接轨的加速:随着董秘专业资质要求的提升和履职保障机制的完善,中国资本市场治理标准将逐步与国际接轨,增强跨境上市公司的治理认可度,吸引更多国际投资者。
  4. 行业生态的全面重塑:新规将推动董秘职业发展路径清晰化、人才结构专业化、行业自律加强,形成更加健康的董秘行业生态,为资本市场高质量发展提供人才支撑。

未来展望:随着《规则》的正式实施,监管部门将需要进一步完善配套措施,如明确"商业秘密"的界定标准、细化履职评价的具体指标、建立董秘资格认证体系等,以确保新规的落地效果。同时,上市公司也需要适应新规要求,优化内部治理结构,提高董秘的专业地位和履职条件,共同推动中国资本市场治理水平的提升和健康发展的长效机制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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