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财务顾问(北京华谊嘉信整合营销顾问股份有限公司 财务总监)

12月20日,资本邦讯,*ST富控(600634)发布关于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公司重大资产出售有关事项的监管工作函的公告。

12月20日,公司公告了对监管部第三次关于重大资产出售方案问询函的回复。上交所公司及财务顾问提出如下监管要求:

企业财务顾问

一、根据《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上市公司实施重大资产重组应当有利于增强持续经营能力,不存在可能导致上市公司重组后主要资产为现金或者无具体经营业务的情形。财务顾问结论意见显示:“本次交易有利于增强上市公司的持续经营能力”,但同时又表示“上市公司的持续经营能力仍然具有重大不确定性。”上述财务顾问意见不清晰、不明确。财务顾问:(1)对上市公司并购重组活动及申报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进行充分核查和验证,并依据《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财务顾问业务管理办法》等规定,客观、公正地发表清晰明确的专业意见;(2)财务顾问对公司重组方案符合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作出承诺。

二、公告显示,立德服务为公司本次重大资产出售提供财务顾问服务企业财务顾问,公司已向立德服务指定的四家收款方支付8,430万元费用。说明:(1)立德服务指定多家公司分别收款的原因,是否符合商业惯例;(2)公司支付的财务顾问费用是否为真实发生的费用,相关价款是否公允合理;(3)公司及财务顾问结合上述收款方的工商登记信息等情况核查并说明,指定收款方及其主要股东与立德服务、上市公司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企业财务顾问

三、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财务顾问业务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财务顾问应当建立尽职调查制度和具体工作规程,对上市公司并购重组活动进行充分、广泛、合理的调查,并对公司的披露内容进行独立判断。同时,应当设立由专业人员组成的内部核查机构企业财务顾问,内部核查机构应当恪尽职守,保持独立判断,对相关业务活动进行充分论证和复核,并就所出具的财务顾问意见提出内部核查意见。公司财务顾问披露遵守上述规定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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