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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财政局宁波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做好城乡教育费附加征收工

作的通知

【标 签】教育费附加征收

【颁布单位】宁波市财政局,宁波市地方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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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 号】甬地税二﹝1995﹞47号

【发文日期】1995-02-13

【实施时间】1995-02-13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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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 种】教育费附加

各县(市、区)地方税务局宁波财税,开发区财税分局、大榭开发区财税局,各直属分局:

根据浙江省教委、财政厅、地方税务局、中国人民银行浙江省分行浙教计字(1994)

第169号、(94)财行187号文件精神,为适应新的财税体制,进一步做好城乡教育费附加征收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设在城市、县城范围内缴纳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以下简称三税)的单位和个人(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应分别按“三税”税额的3.5%计征教育附加;外商投资企业教育费附加按中方投资比例计征,市属外方投资企业由市外经处征收。

外商投资企业应交教育费附加=应交“三税”税额*中方投资比例*计征率

二、设在乡、镇范围内的乡、镇、村办企业(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地方税务局负责按销售收入额的0.2%―2%计征农村教育事业费附加,具体为:

1、工业企业按销售额的0.4%―1%计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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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商业、交通运输、建筑安装、饮食服务业等按营业额的0.2%―0.5%计征(商业、供销企业的批发业务减半计征);

3、农民按上年人均纯收入的1.5%―2%计征;

4、外商投资企业应征教育费附加=销售收入*中方投资比例*计征率。

具体计征率由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作出具体规定。所有企业都必须按规定缴纳教育费附加。不得减免。

三、各征收税务机关,应按此规定组织征收工作宁波财税,对外商投资企业1995年月1―2月份应缴纳的教育费附加在3月份一并征收入库。

宁波市财政局

浙江省宁波市地方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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