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辅导实务梳理信息披露

信息披露总体要求

 及时

◼及时披露是指上市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本规则规定的期限内披露重大信息。

◼上市公司直通披露(非事前检查)的临时公告可以在交易日、单一非交易日、连续非交易日的最后一日的特定时段提交披露。事前审查的相关公告仅能在交易日特定时段提交披露。

公平

◼公平披露是指上市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公开披露重大信息,确保所有投资者可以平等获取同一信息,不得私下提前向特定对象单独披露、透露或者泄露。

◼上市公司应当检查临时报告是否已经在符合条件媒体及时披露,如发现异常,应当立即向交易所报告。

真实、准确、完整

◼上市公司披露的信息应当以客观事实或者具有事实基础的判断和意见为依据,如实反映客观情况;应当使用明确、贴切的语言和简明扼要、通俗易懂的文字,内容应易于理解;应当内容完整、文件齐备,格式符合规定要求,不得有重大遗漏。

◼上市公司披露的信息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分别按照《创业板上市公司业务办理指南第2号——定期报告披露相关事宜》及《创业板上市公司业务办理指南第6号——信息披露公告格式》要求进行披露。

定期报告披露要求

范围

◼上市公司应当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和季度报告。

时间

◼上市公司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披露年度报告,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披露半年度报告,在每个会计年度的前三个月、前九个月结束后的一个月内披露季度报告。

◼公司第一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年度的年度报告披露时间。

◼上市公司应当与本所约定定期报告的披露时间,本所根据均衡披露原则统筹安排各公司定期报告披露顺序。

◼公司应当按照交易所安排的时间办理定期报告披露事宜。因故需变更披露时间的,应当提前五个交易日向本所提出书面申请,陈述变更理由,并明确变更后的披露时间,交易所视情形决定是否予以调整。交易所原则上只接受一次变更申请。

要求

◼上市公司董事会应当确保公司定期报告按时披露,因故无法形成有关定期报告的董事会决议的,应当以董事会公告的方式对外披露相关事项,说明无法形成董事会决议的具体原因和存在的风险,并披露独立董事意见。公司不得披露未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定期报告。

◼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意见,影响定期报告的按时披露。

◼上市公司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必须经审计;拟依据半年度报告进行利润分配(仅进行现金分红的除外)、公积金转增股本或者弥补亏损的半年度报告必须经审计。

◼公司应当按照交易所安排的时间办理定期报告披露事宜。因故需变更披露时间的,应当提前五个交易日向本所提出书面申请,陈述变更理由,并明确变更后的披露时间,交易所视情形决定是否予以调整。交易所原则上只接受一次变更申请。

违规披露后果

◼公司未及时披露、采取措施消除导致会计师出具非无保留意见事项及其影响的,深交所所可以对其采取监管措施或纪律处分,或者报中国证监会调查处理。

◼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的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应当于其后披露的首个半年度报告和三季度报告中说明导致否定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情形是否已经消除。

◼上市公司未在规定期限内披露季度报告的,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应当于规定期限届满的次一交易日停牌一天。公司未披露季度报告的同时存在未披露年度报告或者半年度报告情形的,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停牌与复牌。

业绩预告与业绩快报

◼上市公司预计年度经营业绩或者财务状况将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一个月内进行预告:

(一)净利润为负;

(二)净利润与上年同期相比上升或者下降50%以上;

(三)实现扭亏为盈;

(四)期末净资产为负。

◼上市公司在定期报告披露前向国家有关机关报送未公开的定期财务数据,预计无法保密的,应当及时披露业绩快报。

◼上市公司在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泄露,或者因业绩传闻导致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异常波动的,应当及时披露业绩快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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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联交易披露要求

关联方法人

1、直接或者间接控制上市公司的企业

2、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

3、关联自然人能施加重大影响的企业(关联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或担任非独立董事、高管的企业)

4、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一致行动人

5、满足上述条件的上市公司控股子公司不属于关联法人

关联方自然人

1、直接或者间接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

2、上市公司董监高

3、直接或者间接控制上市公司的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董监高

4、上述关联自然人的已成年直系亲属及其配偶,关联自然人配偶的直系亲属,子女的配偶的直系亲属

5、一年前后存在上述关系,或确定将会保持上述关系的自然人

6、中国证监会、本所或者上市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上市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造成上市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自然人

关联交易的认定标准:上市公司的关联交易,是指上市公司或者其控股子公司与上市公司关联人之间发生的转移资源或者义务的事项。

(一)本规则第7.1.1条第一款规定的交易事项;

(二)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三)销售产品、商品;

(四)提供或者接受劳务;

(五)委托或者受托销售;

(六)关联双方共同投资;

(七)其他通过约定可能造成资源或者义务转移的事项。

7.1.1 本章所称“交易”,包括下列类型的事项:

(一)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二)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设立或者增资全资子公司除外);

(三)提供财务资助(含委托贷款);

(四)提供担保(指上市公司为他人提供的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

(五)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六)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

(七)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八)债权或者债务重组;

(九)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

(十)签订许可协议;

(十一)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利等);

(十二)深交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关联交易披露标准:

(一)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成交金额超过30万元的交易;

(二)与关联法人发生的成交金额超过300万元,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0.5%以上的交易。

(三)提供担保、提供财务资助的除外

关联交易的审议:

上市公司董事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董事应当回避表决,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非关联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做决议须经非关联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的非关联董事人数不足三人的,公司应当将该交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上市公司拟进行须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关联交易,应当在提交董事会审议前,取得独立董事事前认可意见。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应当回避表决,并且不得代理其他股东行使表决权。

非关联交易的披露要求

非担保、非提供财务资助交易的披露

上市公司发生的交易(提供担保、提供财务资助除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依据;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四)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五)交易产生的利润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上市公司发生的交易(提供担保、提供财务资助除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并获取一年一期审计报告或资产评估报告: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5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依据;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

(四)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

(五)交易产生的利润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对外提供财务资助事项的披露

上市公司提供财务资助,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

同意并作出决议,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财务资助事项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一)被资助对象最近一期经审计的资产负债率超过70%;

(二)单次财务资助金额或者连续十二个月内提供财务资助累计发生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

(三)本所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上市公司以对外提供借款、贷款等融资业务为其主营业务,或者资助对象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且持股比例超过50%的控股子公司,免于适用前两款规定。

上市公司提供担保的,应当经董事会审议后及时对外披露。

担保事项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

(二)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提供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

(五)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

(七)本所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情形。

董事会审议担保事项时,必须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股东大会审议前款第五项担保事项时,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后续披露:

对于已披露的担保事项,上市公司应当在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及时披露:

(一)被担保人于债务到期后十五个交易日内未履行还款义务;

(二)被担保人出现破产、清算或者其他严重影响还款能力情形。

豁免披露:

上市公司与其合并范围内的控股子公司发生的或者上述控股子公司之间发生的交易,除中国证监会或者本章另有规定外,可以豁免按照本节规定披露和履行相应程序。

其他需要披露的事项

限售股解禁与减持披露:

原非流通股股东持有的股份限售期届满,公司应当提前三个交易日刊登相关提示公告。

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在限售期满后减持首发前股份的,应当明确并披露未来十二个月的控制权安排,保证公司持续稳定经营。

持有、控制公司股份百分之五以上的原非流通股股东,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的股份数量,每达到该公司股份总数百分之一时,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两个工作日内做出公告,公告期间无须停止出售股份。

股东通过集中竞价交易减持的,还应当披露减持股份来源、减持价格区间(如有)等情况。

股东本次减持前持股比例超过5%的,还应披露自身及其一致行动人从前次披露《权益变动报告书》《收购报告书》或《要约收购报告书》等收购和权益变动公告(如无,则以公司上市起计)后的累计减持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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