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增值税纳税筹划案例
案例一
一、案例名称:促销模式的税收筹划
二、案例内容:
华润时装经销公司(以下简称华润公司)以几项世界名牌服装的零售为主,商品销售的平均利润率为
30% ,即销售100 元商品,其成本为70 元。华润公司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增值税纳税筹划方法,购货均能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该公司准备在2011 年元旦、春节期间开展一次促销活动,以扩大在当地的影响。经测算,如果将商品打八折让利销售,公司可以维持在计划利润的水平上。在促销活动的酝酿阶段,公司的决策层对销售活动的涉税问题了解不深,于是他们向普利税务师事务所的注册税务师提出咨询。
为了帮助该企业了解销售环节的涉税问题,并就有关问题做出决策,普利税务师事务所的专家提出两个方案进行税收分析:(1)让利(折扣)20% 销售,即公司将100 元的货物以80 元的价格销售。
(2)赠送20% 的购物券,即公司在销售100 元货物的同时,再赠送20 元的购物券,持券人仍可以凭购物券在日后一定时期内购买商品。
以上价格均为含税价格。以销售100 元的商品为基数,假定公司每销售100 元商品产生可以在企业
所得税前扣除的工资和其他费用6 元,城市维护建设税及教育费附加对税收筹划效果影响较小,计算分析时不予考虑。
试从对增值税与企业所得税两个税税负影响角度,对上述两个方案进行分析并作出选择。
【解】:
方案一:让利(折扣)20% 销售
在这种方式下,商场销售100 元的商品只收取80 元,成本为70 元。
应纳的增值税=(80 —70 )-(1 + 17% )X 17% W.45 元
利润总额=(80 —70 )-(1 + 17% )—6 = 2.55 元
应纳企业所得税=2.55 X25% = 0.64元
净利润=2.55 —0.64 = 1.91 元
方案二:赠送20% 的购物券
在这种方式下,相当于商场赠送20 元商品。赠送行为视同销售,应计算销项税额,缴纳增值税。
赠送商品成本=20 X(1 —30% )= 14元
应纳的增值税=(100 —70 )-(1 + 17% )X17% +(20 —14 )-(1 + 17% )X17% = 4.36 + 0.87 = 5.23 元
利润总额=(100 —70)-(1 + 17% )—14 -(1 + 17% )—6 = 25.64 —11.97 —6 = 7.67 元
由于赠送的商品成本及应纳的增值税不允许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则
应纳企业所得税=〔(100 —70 )-(1 + 17% )—6〕X25% = 19.64 X25% = 4.91 元净利润=7.67 —4.91 = 2.76 元案例二
一、案例名称:代销方式影响税收负担
二、案例内容:
宇宙时装公司是全国知名的服装生产企业,主要生产西服和各种高档时装。2009 年,宇宙时装公司
所生产的甲品牌高档时装全部委托分布在全国三十多个大中城市的代理商销售。为了宣传自己的品牌、提高产品的市场占有率,该公司采取薄利多销的策略,在与各代理商签订销售合同时,就与其明确甲品牌时装每套不含税销售价格为1 000 元,代理手续费为每套100 元。
通过各种销售方式和销售渠道扩大自己产品的销售量,尽可能扩大市场的占有率,是目前企业营销活动的重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企业将货物交付他人代销,应视同销售货物,按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同时规定:“委托其他纳税人代销货物,在收到代销单位的代销清单的当天确认收入。”因此,宇宙时装公司发出时装时的账务处理为:借:发出商品
贷:库存商品收到代理商转来的代销清单时,公司以合同约定的销售价格记账,其会计处理如下:借:银行存款(或应收账款等)
贷:主营业务收人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公司向代销单位支付代销手续费时,其会计处理如下:
借:销售费用
贷:银行存款
2010 年1 月底,普利税务师事务所的注册税务师小方应该公司聘请,对其2009 年度纳税情况进行安全性检查。经检查,小方对该企业税收的会计核算情况给予认可,但对时装经营的具体操作方式提出了自己的筹划建议。新会计准则把代销收入分为两类来处理:一是收取手续费的方式;二是视同买断方式。从税收的角度讲,这两种方式的经营效果是不一样的。
1.方式一为收取手续费收取手续费是指受托方根据所代销的商品数量,按协议约定向委托方收取一定比例的手续费。这是受托方的一种劳务收入,它的主要特点是:受托方通常按照委托方制定的价格标准销售货物,受托方无权决定商品的价格,在这种销售方式下,委托方存受托方将商品销售后,按受托方提供的代销清单确认销售收入;受托方在商品销售后,按协议约定的比例收取手续费、确认收入。
目前,宇宙时装公司正是采用这种代销方式销售自己的产品。2009 年该公司发出甲品牌时装12 000 套,至12 月底结账时,收到代销单位的代销清单合计销售10 000 套,则宇宙时装公司2009 年度应按销售清单确认销售收入并计算增值税的销项税额为:
借:应收账款11 700 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10 000 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l 700 000 宇宙时装公司在支付手续费l 000 000 元时,其会计处理如下:借:销售费用l 000 000
贷:银行存款1 000 000 2.方式二为视同买断视同买断是指由委托方和受托方签订协议,委托方按合同价收取受托方所代销货物的货款,实际售价由受托方在委托方确定的指导价格范同内自主决定,实际售价与合同价的差额归受托方所有,委托方不再
支付代销手续费。在这种情况下,委托方在交付商品时不确认收入,受托方也不作为购入商品处理,只在备查账中登记商品的规格、数量等。受托方将商品销售后,按实际的售价确认收入,并向委托方开具代销清单。随后,委托方按代销清单确认销售收入。
如果宇宙时装公司采用这种代销方式,则与代理商签订代销协议时,宇宙时装公司可以销售价格每套
1 000 元扣减代销手续费100 元,即以每套900 元的价格作为合同代销价格,代理商仍以每套1 000 元销售出去。假设销售数量
仍为10 000 套,那么宇宙时装公司发出时装时的账务处理为:
借:发出商品9 000 000
贷:库存商品9 000 000 宇宙时装公司在收到代理商转来的代销清单时,应确认销售收入并计算增值税销项税额:借:
应收账款10 530 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9 000 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1 530 000 试从纳税筹划的视角,对上述两种代销方式的纳税影响进行分析
并作出选择(暂不考虑所得税)。
【解】:
假设服装公司进项税额为P,除代销手续费外的主营业务成本、期间费用为C,不考虑城建税及教育
费附加,两种方案应纳增值税和营业税情况及利润情况如下(单位:万元):
收取手续费:
视同买断:
宇宙公司纳税情况:
宇宙公司纳税情况:
应纳增值税=1000 X1 X17% —P= 170 —P
应纳增值税=900 X1 X17% —P = 153 —P 利润总额=1000 X1 —C —100 X1 = 900 —
利润总额=900 X1 —C= 900 —C
C
代理商纳税情况:代理商纳税情况:
应纳增值税=1000 X1 X17% —900 X1 x 应纳增值税=1000 X1 X17% —1000 X1 x
17% = 17
17% = 0
利润总额=1000 —900 = 100 (万元) 应纳营业税=100 X1 X5% = 5
公司与代理商合计情况应纳增值税= 153 —利润总额=100 X1 —5 = 95
P +17 = 170 —P
公司与代理商合计情况:
利润总额=900 —C+100 = 1000 —C 应纳增值税=170 —P
应纳营业税=5
利润总额=900 —C+95 = 995 —C
方案对比分析:
( 1 )对服装公司而言,两种方案的利润水平一样增值税纳税筹划方法,但视同买断方式的增值税税负减少
17 万。两项合计减少支出18.7 元,减少了公司的现金流出,有利于公司的资金调度。
(2)对代理商而言,视同买断方式的应纳增值税增加17 万,应纳营业税减少了5万,
利润总额增加了5 万,而且此方案可以给予代理商销售货物的定价权,可以使其根据代销货物在当时的价格水平,随行就市进行促销,从而提升自己的盈利水平,若代理商资金流转困难不大,此方案可以考虑,反之则应放弃。
( 3)从服装公司和代理商总体税负的情况而言,若选择视同买断方式,应纳的增值税
总额不变,应纳营业税减少了5 万,利润总额增加了5 万。总体来看,视同买断方式比较有利。
案例三
一、案例名称:运费筹划的思路
二、案例内容:
A 企业是从事环保产品甲产品的生产企业,年销售400 多万元。由于市场竞争相当激烈,企业处于微利状态。该企业的负责人王经理在与其他企业对有关情况交流后,发现自己的增值税比别人缴的多,总觉得不正常,但又不知道问题出在哪里。2002 年底,王经理请一税务事务所的注册税务师对企业进行纳税情况诊断。
注册税务师小方对该企业2002 年纳税情况进行了全面调查,发现该企业当年销售甲产品438 万元,而缴纳的增值税却有37.23 万元,增值税的税收负担率高达8.5% ,比同行业要高出2 个百分点。小方对企业的进项税额流程以及有关费用情况进行了进一步调查,发现该企业收受发票不规范,许多项目应该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却没有取得。其中比较突出的问题是接受的运费发票不规范,该企业全年发生运费38 万元,但支付运费时企业索取的都是普通收据,不是运输部门的运输发票,因而不能抵扣增值税的进项税额。
经询问王经理才知道,该企业销售甲产品需要专用设备——槽车进行运输,该企业没有这种专用槽车。而甲产品的购买者B 公司自备这种槽车。A 企业与B 公司签订供货合同时,是以B 公司的入库价格结算的,B 公司提供槽车所发生的
费用则在甲产品销售价格中扣减,同时提供结算收据。而这种结算收据在A 企业是不能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从而导致企业的增值税税负明显升高。
针对这个问题,注册税务师小方提出两个方案供企业选择:方案一:将运输槽车改用专业运输公司的,这样A 企业可以取得能够抵扣增值税的运
输发票。
方案二:运输仍由 B 公司负责,但与 B 公司签订供货合同时,以 A 企业的出厂价格结
算,从而降低 A 企业增值税的计税依据。
以上方案的筹划效果如何呢?试进行分析并做出选择。
解】:
假设 A 企业 2009 年的各项经济指标与 2008 年相同,我们可以对以上方案进行分析: 改用专业运输公司的槽车运输甲产品以后, A 企业发生的 38 万元运输费用可以取得符合增 值税管理规定的运输发票。根据规定, A 企业可以按 7% 的抵扣率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可 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 38 X 7% = 2.66 (万元)。
A 企业的增值税应纳增值税减少额=
2.66 (万元)。 筹划后,A 企业的税收负担率为: (37.23 — 2.66 )+438 = 7.89% , 该方案使 A 企业的税收负担率下降了 0.61% (原 8.5% )
方案二:
A 企业的出厂价格结算。我们假设两种价格的差额正
A 企业的增值税应纳增值税减少额: 38 X 17% :(37.23 — 6.46)+438=7.02%。
1.48% (原 8.5% )。
进一步分析】
由于在前面对于方案二的讨论是基于 A 企业的出厂价格和 B 企业的入库价格的差额正
在与 B 公司签订供货合同时,以 好是运费数额,在其他因素不变的情况下, =6.46
(万兀)。
筹划后的企业增值税的税收负担率为 该方案使 A 企业的税收负担率下降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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