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

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解析 深交所创业板公司管理部创业板上市公司规模小,准入门槛低,抵御外部风 险的能力较弱,同时,公司的治理基础薄弱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管理粗 放,规范运作程度低。针对上述情况,深圳证券交易所 发布了《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下简称 《规范运作指引》)。为了帮助市场相关各方更好地理 解《规范运作指引》的主要内容,我们就市场广泛关注 的几个主要问题,整理了相关资料,以便市场更好地理 解与执行。 一股独大的现象更为明显,可能存在更加突出的信 息不对称和其它规范运作问题,完善公司治理、促进 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加强市场诚信建设的任务更为艰 巨。为了在开板之初即立好“规”,促进创业板上市 监管工作经验的基础上,结合创业板公司的基本特点,针对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涉及的各个方面,及相关 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行为规范中存在的薄弱环节或突出 问题,提出了严格的要求和明确的规定,目的是为了 不断提高创业板上市公司的质量,促进创业板市场的 长远和健康发展。 1、创业板上市公司绝大多数为民营控股 企业,其中不乏家族企业,如何促进企业规范 运作? 2、深交所规范创业板企业运作主要从哪 几方面入手? 答:十几年来,我国上市公司治理结构不断完善, 规范运作水平不断提高,已经成为推动企业变革和带动 国民经济增长的中坚力量。

但由于受体制、机制、环境 等因素影响,一些上市公司还存在治理结构不完善,信 息披露不规范,大股东行为缺乏有效制约,董事和高管 人员未能勤勉尽责,不重视对中小投资者的保护和回报 等问题,影响了上市公司质量的提高,一定程度上影响 了投资者的信心,不利于资本市场的健康、稳定发展。 创业板公司虽然成长性和自主创新能力较强,但由 展历史相对较短,民营企业、家族企业比例较高,答:《规范运作指引》对《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中有关规范运作的内容作了进一步强化和细化,提高了 可操作性。从其架构看,《规范运作指引》共十一章, 涵盖了公司治理结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管 理、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行为规范、公平信息披露、 募集资金管理、内部控制、投资者关系管理、社会责 任、监管措施和处分措施等各个方面,内容比较全面、 丰富。除了对目前主板和中小板市场行之有效的监管经 创业板特刊 43 创业板 验进行充分借鉴外,还针对创业板公司的特点,提出了 一些有针对性的监管要求。 当然,《规范运作指引》并 不是包罗万象,也不可 能对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的各个具体方面进行详细的规 定,而是针对现行法律法规中对监管工作有重要作用的 原则性规定,进行了有针对性的细化,使之在实践中能 具有更强的可操作性,其余规定不再重复。

对外投资、担保和其他任何方式直接或者间接侵占上市 公司资金、资产的现象;严禁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利 用未公开重大信息进行内幕交易、短线交易、操纵市场 或其他欺诈活动,或者利用他人账户、向他人提供资金 的方式买卖上市公司股份。 此外,《规范运作指引》还特别强调控股股东及实 际控制人的关联人填报制度,要求其严格按照深交所关 联人档案信息库的要求,如实填报并及时更新关联人的 相关信息,保证所提供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3、创业板一股独大现象相对突出,深交所如 何防范因一股独大而导致董事会决策流于形式? 5、深交所如何规范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 高级管理人员行为? 答:针对创业板公司的股权结构特点,为了防范因 “一股独大”引起的董事会决策流于形式、重大事项全 会的决策审批,强调集体决策审批或联签制度,要求《公司法》规定的董事会具体职权应当由董事会集体行 使,不得授权他人行使,并不得以公司章程、股东大会 决议等方式加以变更或者剥夺;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会 其他职权,对于涉及重大业务和事项的,也要求应当实 行集体决策审批或者联签制度,不得授权单个或几个董 事单独决策;董事会授权董事会成员在会议闭会期间行 使除前述规定外的部分职权的,授权内容必须明确、具 体,公司章程应当对授权的范围、权限、程序和责任做 出具体规定。

答:《规范运作指引》对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 员的任职资格和行为规范都提出了明确要求。在任职资 格方面,规定董、监、高候选人应符合《公司法》的相 关规定,同时不得存在被中国证监会宣布为市场禁入者 且尚在禁入期、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 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无法确保在任职期 间投入足够的时间和精力于公司事务,以及最近三年内 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 三次以上通报批评等情形。 在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勤勉尽责义务方 面,要求董事应当在调查、获取做出决策所需文件情 况和资料的基础上,以正常合理的谨慎态度勤勉行事 并对所议事项表示明确的个人意见。董事长不得从事 超越其职权范围的行为,如出现公司或本人被中国证 监会行政处罚或被深交所公开谴责的,需通过指定媒 体向全体股东发表个人公开致歉声明。监事应积极履 行监督职责,对违规行为负有调查、建议及报告义 务。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从事损害公司 和股东利益的行为,同时应保障董事、监事和董事会 秘书的知情权。 4、深交所如何对创业板上市公司控股股 东、实际控制人的行为进行规范? 答:由于创业板民营企业多,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 人可能对上市公司的影响和控制力更为突出,为了防范 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利用其特权直接或间接损害上市 公司及其他中小股东的利益,《规范运作指引》规定控 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充分保障中小股东的投票权、 提案权、董事提名权等权利,不得以任何理由限制、阻 挠其权利的行使。

同时,创业板杜绝发生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 控制的其他企业利用关联交易、资产重组、垫付费用、 6、募集资金使用一直是我们投资者较为关 注的一个问题,深交所对创业板上市公司募集资 金管理有哪些考虑? 44 创业板特刊 创业板 答:与主板一样,《规范运作指引》规定创业板公 司应建立健全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并严格遵 守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制度。对于变更募集资金投向、 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以及节余募集资金 用作其他用途等事项,严格履行相关决策程序和信息 披露义务。 此外,上市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应当至少每季度对 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检查一次,并及时向审计 委员会报告检查结果。独立董事也应当关注募集资金 实际使用情况与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情况是否存在重大 差异。上市公司当年存在募集资金运用的,董事会应 当对年度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出具专项报告, 并聘请注册会计师对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出具鉴 证报告。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得进行短线交易,将其所持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 当收回其所得收益,并及时披露相关事项。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前述人员的 配偶不得在敏感期买卖本公司股票,例如上市公司定期 报告公告前 30 日内;上市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 10日内;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重大 影响 的重大事项发生之日或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 披露 个交易日内以及本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此外,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确 保其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或控制的法人或其他 组织不发生因获知内幕信息而买卖本公司股份及其衍生 品种的行为。 7、创业板公司普遍超募资金较多,平均超 出一倍多,请问深交所对超募资金的使用有哪些 规定? 9、核心技术人员是创业企业稳定经营的重 要基础,请问深交所对核心技术人员的股份锁定 有何考虑? :已发行的28 家创业板公司共计划募集资金 70.78 亿元,实际募集资金 154.78 亿元,总体实际募 资金为计划募集资金的2.19 倍。对于超募资金问 保证超募资金的安全,《规范运作指引》要求超募资金 应同样存放于募集资金专户,而且应当用于公司 主营业 务,不能用于开展证券投资、委托理财、衍生品 投资、 创业投资等高风险投资以及为他人提供财务资助 个月内,根据公司的发展规划及实际生产经营需 求,妥善安 排超募资金的使用计划,提交董事会审议通 过后及时对 外披露,独立董事和保荐机构需对超募资金 使用计划的 合理性和必要性发表独立意见,并与上市公 司的相关公 告同时披露。在实际使用超募资金时,还应 履行相应的 审批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 :此前,在《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征求意见中,部分人士也提出应按照董监高的股份锁定要求, 对非董监高的核心技术人员、管理人员、销售人员实 施股份锁定。

考虑到上述人员对于创业板公司的持续 稳定发展确实有较大的影响,有必要对其所持股份的 锁定问题做出规定,《规范运作指引》对非董监高的 核心技术人员、管理人员、销售人员所持股份的锁定 要求进行了明确,规定上市公司可根据公司章程的规 定,对前述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进行强制锁定,或者 由前述人员自愿申请对所持本公司股份执行与董监高 同样的锁定规定。 10、在上市公司的内部控制方面,创业板提 出了哪些具体要求? 8、深交所对创业板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 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亲属在买卖本公司股票有什么 规定 答:《规范运作指引》要求上市公司建立并完善内部控制制度,内部控制活动应涵盖公司所有营运环节, 尤其强调公司加强对关联交易、对外担保、募集资金使 创业板特刊 45 创业板 用、重大投资、信息披露等活动的控制,建立相应的控 制政策和程序。 《指引》还规定上市公司应当设立独立的内部审计 部门,对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公司财务信 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等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内部审计部 门如果在审查过程中,发现公司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 陷或重大风险,应当及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此外, 审计委员会应当对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的 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情况,出具年度内部控制 自我评价报告;上市公司在聘请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年 度审计的同时,应当至少每两年要求会计师事务所对 公司与财务报告相关的内部控制有效性,出具一次内 部控制鉴证报告。

选人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其次,为进一步督促独立董事勤勉尽责,减少“花 瓶”董事现象,《规范运作指引》除了强调独立董事应 当充分行使《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 意见》规定的六项特别职权外,还对独立董事在上市公 司的现场工作时间进行了明确规定,要求除参加董事会 会议外,独立董事每年应保证不少于十天的现场检查工 作时间,对公司生产经营状况、管理和内部控制制度的 建设及执行情况以及董事会决议的执行情况等进行现场 检查。 同时,为了便于进行检查,还要求上市公司应建立 《独立董事工作笔录》,对独立董事履行职责的情况进 行书面记载,以真正促进独立董事发挥独立监督作用。 为了解决上市公司违规后独立董事责任不好判断的问 题,《规范运作指引》还明确提出,《独立董事工作笔 录》记载的内容将是我所决定是否给予独立董事减责或 免责的重要参考依据。 此外,还鼓励选聘行业专家作为独立董事,以更好 发挥独立董事的监督作用及专业支持作用。 11、深交所对防范创业板上市公司资金被占 用有哪些特别考虑? 答:为防范上市公司资金被占用的重大风险,《规 范运作指引》规定内部审计部门每季度应对货币资金的 内控制度检查一次,并要求内部审计部门在审计货币资 金的内控制度时,应重点关注大额非经营性货币资金支 出的授权批准手续是否健全,是否存在越权审批行为, 货币资金内部控制是否存在薄弱环节等。

发现异常的, 应及时向审计委员会汇报。 13、在公平披露方面,创业板如何防范特定 对象调研或采访过程中的内幕信息泄漏风险? 答:《规范运作指引》对特定对象以采访调研之名 “探查”上市公司未披露重大信息的风险进行了防范, 后五个工作日内,将书面记录报送深交所备案。此外,还鼓励上市公司将与特定对象的沟通或接受特定 对象调研、采访的相关情况,置于公司网站上或以公 告的形式对外披露。 12、深交所在如何更好地发挥独立董事的作 用方面有哪些措施? 答:首先,创业板将与主板处理方式相同,对独立 董事的任职资格和独立性进行备案审核,发现独立董事 候选人存在违反《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 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上市公 司高级管理人员培训工作指引》(以下简称《培训指 引》)、《深圳证券交易所独立董事备案办法》等所列 情形且情形严重的,尤其是影响独立董事诚信勤勉和独 立性的重大情形的,深交所可以对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资 格提出异议,上市公司不得将被提出异议的独立董事候 46 创业板特刊 创业板 14、目前主板或中小板部分公司董监高辞职 卖股票后,又重回公司任职,对于这种情况创业 板有哪些措施? :《规范运作指引》规定上市公司在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结束后,应及时将主要内容置于 公司网站或以公告的形式对外披露。

上市公司进行投资 者关系活动应建立完备的档案制度,投资者关系活动档 案至少应包括投资者关系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及 投资者关系活动中谈论的内容等,如果出现为公开重大 信息泄密的,还应披露未公开重大信息泄密的处理过程 及责任承担情况。 另外,上市公司需注意在定期报告披露前三十日内, 应尽量避免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防止泄漏未公开重大信 息。如果由上市公司出资委托分析师或其他独立机构发表 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的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刊登该投资价值分析报告时应在显 著位置注明“本报告受公司委托完成”的字样。 深交所今后还将根据创业板上市公司运行的实际情 况,不断探索有针对性的监管措施,实施严格监管,督 促上市公司不断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提升规范运作水平 和能力,进一步提高创业板上市公司质量,促进创业板 市场的长远健康发展。 答:主板、中小板监管实践发现,部分公司存在董 监高为全部卖出解禁股票而辞职,股票卖完后再回来重 任董监高的现象,引起市场较多质疑。为了对这种现象 进行适度遏制,《规范运作指引》规定董事、监事和高 级管理人员辞职后三年内,上市公司拟再次聘任其担任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公司应当提前五个交易 日将聘任理由、上述人员辞职后买卖公司股票等情况书 面报告深交所。如果发现属于为了卖股票而辞职的情 形,我所将对相关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 格提出异议,并要求公司应在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该 聘任议案时予以明确说明并公告。 15、创业板对投资者关系管理有何特别 要求? 创业板特刊 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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