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年财务顾问服务协议(聘用顾问协议)

常年法律顾问服务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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聘请方(甲方): 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受聘方(乙方): 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乙方”)。

甲方为了实现依法管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拟聘任具有法律专业技能的律师提供综合型常年法律顾问服务。乙方是经合法注册常年财务顾问服务协议,并具有相应资质的律师事务所,自愿接受甲方的聘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等有关规定及甲方的发展战略,甲乙双方就聘请常年法律顾问事宜经友好协商,签订以下条款共同遵守。

一、乙方接受聘请并承诺为甲方提供法律顾问服务,指派律师【 】担任主办律师,指派【 】担任协办律师,主要为甲方【 】分公司(含所辖县分公司、自办营业厅等分支机构,下同)提供日常法律服务,并接受该分公司的日常管理。法律顾问的聘任期为壹年,自【 】年1月1日起至【 】年12月31日止。

二、乙方按相关法律规定、甲方及所服务的甲方分支机构要求或指定履行下列职责:

㈠ 参加相关会议,对经营战略方案、市场经营决策提出法律意见,或对决策进行法律论证和法律风险评价,并以法律意见书的形式书面提交前述意见、评价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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㈡ 参与相关管理制度、业务流程、业务方案等文书的起草,指出存在的问题、及法律风险,并以书面形式提出切实可行的事先防范和事后补救措施。

㈢ 负责各类合同及与经营有关的法律文书的起草、审核、完善,并出具书面的、可操作的法律意见或直接修改完善后提交使用。

㈣ 参加重大的项目谈判,以及诉讼、调解或仲裁活动,参与直接处理各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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纠纷,并编写案例分析。

㈤ 不定期为举办侧重实用性的、与生产经营有关的法律专题讲座及普法培训,结合实际案例向管理层及员工传授相关法律知识,并按需求增加授课内容和深度、提交相关书面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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㈥ 随时提供书面或口头法律咨询服务,或到指定地点集中书面或口头解答普遍性的法律问题。

㈦ 每周到指定地点提供至少四小时的上门服务,每年到所辖各县市分公司提供至少两次的现场服务、调研,履行本合同规定的各类职责;提供8小时/天*5天/周电话咨询服务。

㈧每季度应向甲方提交至少一篇甲方运营相关的的热点问题法律分析或者与案例分析。根据甲方要求,每季度5日前向甲方提交上季度工作总结。

㈨根据甲方的指定,为甲方或甲方的其它分支机构、与甲方的其他同级子公司提供指定的法律服务。

㈩ 完成甲方要求的至少一项法律研究课题项目。

三、乙方全年的法律顾问费为人民币【 】万元,其中包括了15%的奖励基金。甲方有权按《浙江移动法律顾问业绩评价法办法》(附件一)约定,对法律顾问工作进行考评,并按照考评结果支付奖励基金。奖励基金由甲方及所服务的甲方分支机构共同依据《浙江移动法律顾问业绩评价法办法》(附件一)于年底前进行综合评定后,按实结算。法律顾问费在当年7月支付一半,于当年12月根据考核结果,支付剩余费用,但在此之前,乙方应向甲方提供有效发票。

除上述法律顾问费外,其他费用按如下方式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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㈠ 合同履行期内乙方为甲方或甲方分支机构办理法律事务不再另行收费。 ㈡ 代理法律诉讼案件(包括仲裁),在5件(包括5件)以内的,不再另行收取案件代理费,超过5件的,甲方视案件标的大小和影响范围,支付给乙方每件5000元---10000元的案件代理费,但累计最高不超过3万(相同案由的诉讼或同一事件引发的多起诉讼按1件计)。

㈢ 乙方为甲方或甲方分支机构办理法律事务所需的差旅费、住宿费等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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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市内交通费用外)由甲方承担。

㈣ 乙方通信工具等由乙方自理。 四、乙方承诺:

㈠ 甲方及甲方的上级集团公司、下属分支机构、各省移动公司、其它关联公司未对外公开的财务状况、运营情况、技术水平、用户资料等均属甲方的商业秘密,无论是在担任甲方常年法律顾问期间还是期满后,乙方的全部律师及其他聘用人员均有义务保守所知悉的商业秘密,保密事宜遵照双方已经签订的《保密协议》之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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㈡ 在担任甲方法律顾问期间,乙方不得接受与甲方经营同类业务的其他运营商的任何法律事务委托,包括提供法律咨询或其他任何形式的法律事务委托或从事任何有损于甲方利益的其他活动。

五、违约责任

㈠乙方或乙方指定律师在履行法律顾问或其他法律事务职责过程中,因故意、过失或过错违反本协议约定而给甲方造成损失的,应予以赔偿。

㈡乙方或乙方指定律师出现一般性失误、错误或过错,或怠于行使职责,或未勤勉尽责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予以及时改正,亦有权要求乙方另行指派其他合格律师履行职责。经甲方指出2 次仍不改正的,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并对未完成之法律顾问工作不予支付法律顾问费。

㈢乙方或乙方指定律师违反本合同第四条约定的,甲方有权立即解除本合同并对未完成之法律顾问工作不予支付法律顾问费。同时,乙方应赔偿因此给甲方造成的损失。

六、因解释、履行本合同或与本合同有关的全部争议,应由双方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有权向甲方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七、为确保双方间的质量及绩效评价体系的正常运行常年财务顾问服务协议,乙方应按甲方所要求的质量标准履行本合同中约定的义务,甲方对乙方业绩评价办法有改进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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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任甲方法律顾问的律师不能履行本合同规定的各项义务或不能胜任该项工作的,甲方有权提请乙方予以调换,直至解除本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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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本合同一式肆份、双方各执贰份,经双方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章或合同专用章后生效。合同到期后,经双方同意,可订立续聘协议。

附件一:《浙江移动法律顾问业绩评价法办法》

甲 方: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浙江有限公司 授权代表人: 地 址:杭州市环城北路288号 邮 编:310006 电 话:-3306 传 真:0571-85058500

乙 方: 授权代表人: 地 址: 邮 编: 电 话: 传 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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