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务代理记账(深圳财务记账代理)

代理记账协议甲方(委托方):乙方(受托方):甲方因经营管理需要,委托乙方代理记账,为了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双方本着诚信、平等、互惠互利原则,经双方代表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协议:代理期限:经双方商定委托代理期限自年 月到年 月。委托业务内容:1.国税局地税局备案;2.建立总帐、明细账、财务报表体系;3.根据企业提供的业务票据进行会计处理;4.登记总帐、明细帐、凭证装订;5.编制财务报表;6.填制纳税申报表;7.纳税申报;(增值税、个人所得税、企业所得税及其他小税种)8.协助甲方接受税务机构账务检查工作.9.接受甲方日常基础财务、税务知识咨询。(要求:发票由甲方专人开具,开具发票必须合法、真实、完整) 三、收费标准: 1、经双方协商,乙方代理记账按收费,合计人民币每年元。2、在双方协商定价的基础上,如果在协议期间,甲方业务性质及业务量发生改变,乙方工作量增加20%以上,双方应另行协商调整收费,,甲方需按报价单新适用档计算收费并补齐差额。3、全年凭证、账簿及办公用品费用为元/年。其中包括财务软件套打凭证、账簿、差旅费报销单、费用粘贴单、工资表、财务报表、纳税申报表等。4、补充:甲方在合同生效时一次性支付。

四、甲、乙双方的责任和义务。甲方的责任和义务: 甲方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相关税法,建立健全本企业的财务管理制度。2.甲方安排专人负责出纳工作,及时登记现金日记帐,银行日记账;收集、保管、整理需要入账的原始单据,按双方约定的时间交给乙方会计。3.为保障乙方做账、报税工作的顺利完成。甲方应于每月30日前(一般纳税人可到次月3日前),把当月会计做账所需的原始票据移交给乙方。移交资料包括:A、银行单据:现金支票存根,转帐支票存根,银行进账单,银行汇款单,银行汇款手续单,购支票单,银行利息单,账户管理费,银行对账单,银行无承付的通知单等。B、现金单据:企业报销支付差旅费、业务招待费、通讯费、运输费、邮递费等,使用现金购买物品的各类发票,工资单,现金收支票据等。C、一般纳税人:购入商品(产品)的发票、入库单。销售商品(产品)的发票,清单,出库单财务代理记账,抄税清单等D、企业开具的收入发票及使用的明细表等。E、报税所需的证件和其他会计资料等。4.甲方应当在纳税申报期1-15日存足应纳税款额,因税款不足而造成重复申报的另计50元/次。5.甲方应保证移交给乙方的做账资料的合法性,真实性,完整性。如因甲方提供的会计资料不合法,不真实,不完整,不及时而引起的多纳税,少纳税,漏纳税,迟纳税及相关部门的处罚,以及对第三方造成的损失甲方应负完全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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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甲方对于乙方退回不符合会计制度的原始票据,应当及时予以更正、补充。7.甲方经营地址、法人、税户、联系人、联系电话等发生变更的,应及时把变更后的详细情况通知给乙方,如甲方变更未及时通知乙方延误了报税及相关工作,甲方应负完全责任。8.甲方承诺并保证按其约定的时间足额支付服务费。在委托期内不得劝说乙方职员离开乙方的行为财务代理记账,不聘用乙方职员为甲方或甲方相关单位服务。9.如甲方委托乙方代开发票(另收 /年),乙方需根据甲方提供的开票资料及内容按规定进行发票的代开,乙方收到发票时需及时核对其正确性,发现错误及时退回重开;发票开具内容的合法性、真实性由甲方负完全责任。乙方的责任和义务:1.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及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开展记账业务;2.根据甲方的经营特点,指导甲方设计相应的会计制度;3.乙方根据甲方移交的会计资料应按时完成受托业务。4.乙方承担由乙方原因造成甲方逾期申报所导致的罚款和滞纳金。5.乙方协助参加甲方的税务稽查及检查工作。 6.乙方应妥善保管好甲方移交的全部会计资料。 7.对在执行业务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五、会计档案保管:在会计年度内,凭证、账簿、报表等会计档案由乙方设专人专柜保管;月度或者年度终后,交由甲方自行保管,交接时需在交接清单上签字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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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违约责任1.协议有效期内,甲、乙任何一方提出终止合作,应提前一月告知对方,并向对方支付相当一个月服务费的违约金。2.甲方无特殊原因(不可抗力因素),连续两个月未支付乙方代理服务费的,视同甲方单方面违约乙方不再继续为甲方提供账务处理、纳税申报等服务,公司由此引起税务机关等相关部门的处罚,由甲方负全责。七、协议有效期本协议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或盖章后生效,本协议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协议到期后,双方如无异议,协议自动延期。本协议补充条款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协议终止 1. 甲方需持法人代表或委托人的有效证件、公章到乙方办公地点办理协议终止手续。 2.终止协议之前,若甲方曾使用乙方会计人员证件,甲方需及时去税务所将有关办税人员,购票人员,一般纳税人主管会计等人员进行证件变更,并将变更复印件交于乙方备案。 3.甲方需结清乙方代帐费后,方可办理终止协议,交接会计资料。 4.协议终止时,乙方应积极配合甲方做好帐、物的交接。 5.协议终止三个月后,甲方无故不到乙方进行资料、财务档案交接,也不通知乙方其原因,乙方有权将甲方电脑账进行删除。 6.协议终止六个月后,甲方无任何理由未到乙方进行财务档案交接,乙方不在负责保管甲方财务资料的义务,由此引起的相关后果由甲方负责。九、免责条款:因如甲方存在主观故意,舞弊等行为导致经济核算反应不真实,不完整,不合法的,乙方不承担任何责任。十、未尽事宜:本协议若有未尽事宜,双方同意通过友好协商并签署书面文件确定。甲方:乙方: 法人代表或者负责人:会计:签约日期:年 月 日签约日期: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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