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投资税收政策(股权投资与风险投资)

在目前的资本运作业务中,个人转让股权目前具有交易广泛性、情况复杂性、转让隐蔽性等特点,如何获取信息一直是税务机关个人所得税管理的重点和难点。为改变管理中信息不对称的局面,税务机关积极推进涉税信息共享机制,通过涉税信息交换平台实现工商与地税部门的涉税费信息及时共享,完善税费征收保障工作机制。

为此,国家税务总局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联合下发了《关于加强税务工商合作 实现股权转让信息共享的通知》(国税发[2011]126号),推进加强税务、工商股权转让信息共享,要求从2012年1月1日起,各级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和工商行政管理局应将每月发生的应交换信息,在当月终了15日内完成交换。各地方税务局也相应的制定了具体的管理政策,比如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发布了2012年第5号和6号公告,要求发生股权转让交易的负有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义务的受让方或纳税义务的转让方,应当在取得所得的次月十五日内或签订股权转让协议以后至股权变更企业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股权变更登记之前,持相关纳税资料到发生股权变更企业的主管地税机关依法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并填报《个人股东变动情况报告表》,这就将在地税完税变成了工商办理股权变更登记前置条件。

随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的发布,以及目前简政放权的大环境变化,实际执行中这个前置条件管制逐渐放松,就导致出现了转让方和受让方先在工商部门办理股权变更登记手续后到地税部门办理完税的情况。在国家税务总局稽查局印发的《2017年税务稽查重点工作安排》(税总稽便函[2017]29号)中, 税务总局稽查局要求以股权转让为切入点,开展个人所得税及相关联的企业所得税检查。那么由此来看,股权转让涉及的个税问题将是今年税务稽查的重点方向,为了降低和避免不必要的税务风险,老顾给大家梳理了相关的税收政策规定,希望能对大家处理个人股权转让业务涉及的个人所得税问题有帮助。

一、个人股权转让的界定

股权转让是指个人(自然人)股东将投资于中国境内企业(不包括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的股权或股份转让给其他个人或法人的行为,包括以下情形:

(一)出售股权;

(二)公司回购股权;

(三)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新股时,被投资企业股东将其持有的股份以公开发行方式一并向投资者发售;

(四)股权被司法或行政机关强制过户;

(五)以股权对外投资或进行其他非货币性交易;

(六)以股权抵偿债务;

(七)其他股权转移行为。

二、个人股权转让所得

个人转让股权所得,即以股权转让收入减除股权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按“财产转让所得”适用20%的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合理费用是指股权转让时按照规定支付的有关税费。

那么这个个人转让股权所得的计算涉及到的两个重要的因素就是股权转让收入和股权原值的确认。

(一)股权转让收入的确认

股权转让收入是指转让方因股权转让而获得的现金、实物、有价证券和其他形式的经济利益。转让方取得与股权转让相关的各种款项,包括违约金、补偿金以及其他名目的款项、资产、权益等,均应当并入股权转让收入。之前在国税函[2006]866号文件中,也明确规定在股权成功转让后,转让方个人因受让方个人未按规定期限支付价款而取得的违约金收入,属于因财产转让而产生的收入,转让方个人取得的股权转让违约金应并入财产转让收入,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同时,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规定,按照转让合同约定,在满足约定条件后取得的后续收入,应当作为股权转让收入。也就是说如果股权转让过程中存在对赌条件或者其他条件的话,转让方取得的受让方后续追加支付款(即预付+追加对赌情形下的追加款项),也应该并入股权转让收入。

如果转让方有下面情形之一的,主管税务机关可以核定转让方股权转让收入:

1.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

2.未按照规定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

3.转让方无法提供或拒不提供股权转让收入的有关资料;

4.其他应核定股权转让收入的情形。

在核定股权转让收入时,主管税务机关应依次按照下列方法:

1.净资产核定法

股权转让收入按照每股净资产或股权对应的净资产份额核定。

被投资企业的土地使用权、房屋、房地产企业未销售房产、知识产权、探矿权、采矿权、股权等资产占企业总资产比例超过20%的,主管税务机关可参照纳税人提供的具有法定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核定股权转让收入。

6个月内再次发生股权转让且被投资企业净资产未发生重大变化的,主管税务机关可参照上一次股权转让时被投资企业的资产评估报告核定此次股权转让收入。

2.类比法

(1)参照相同或类似条件下同一企业同一股东或其他股东股权转让收入核定;

(2)参照相同或类似条件下同类行业企业股权转让收入核定。

3.其他合理方法

应该注意的是,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股权转让收入的可选方法是有先后顺序的,不是随意选择的,优先选用的是净资产核定法。

在实务中,尤其是在目前的注册资本实行认缴制下,经常出现股东未完成全部出资义务就转让股权的情形,对这类股权转让如何核定转让收入?

《广东地税》曾经刊登过柯安娜的一篇文章,作者提供了一个公式:

股权对应的净资产份额=(发生股权转让时的公司净资产+全部股东应当缴纳的剩余出资)×转让的股权份额-受让方应当缴纳的剩余出资

老顾个人认为这是一个比较合理的方法,大家也可以参考一下。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股权转让收入虽然明显偏低但视为有正当理由,税务机关不能核定转让方的股权转让收入:

1.能出具有效文件,证明被投资企业因国家政策调整,生产经营受到重大影响,导致低价转让股权;

具体操作:证明时应提供相关政策依据,包括政府文件名称、文号、主要内容、影响评估说明等。

2.继承或将股权转让给其能提供具有法律效力身份关系证明的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以及对转让人承担直接抚养或者赡养义务的抚养人或者赡养人;

具体操作:证明时应提供结婚证、户籍证明、户口本或公安机关出具的其他证明资料原件及复印件,或能够证明赡养、抚养关系的民政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资料的原件及复印件。

3.相关法律、政府文件或企业章程规定,并有相关资料充分证明转让价格合理且真实的本企业员工持有的不能对外转让股权的内部转让;

具体操作:证明时应提供相关法律、政府文件或企业章程,内部转让协议等。

4.股权转让双方能够提供有效证据证明其合理性的其他合理情形。

具体操作:比如投资企业连续三年亏损,证明时应提供股权变更企业连续三年以上(含三年)的年度会计报表、经主管税务机关认可的企业所得税年报复印件(加盖企业公章)等。

虽然税法规定了上述四种情形下个人可以较低价格转让股权,但在实际操作中肯定还会有税务机关认定不统一,执行不一致的地方。建议个人在适用上述“正当理由”时,应提前与当地的税务机关做好沟通,以免产生不必要的纳税争议。

(二)股权原值的确认

个人转让股权的原值依照以下方法确认:

1.以现金出资方式取得的股权,按照实际支付的价款与取得股权直接相关的合理税费之和确认股权原值;

2.以非货币性资产出资方式取得的股权,按照税务机关认可或核定的投资入股时非货币性资产价格与取得股权直接相关的合理税费之和确认股权原值;

3.通过无偿让渡方式取得股权,具备上述股权转让收入虽然明显偏低但视为有正当理由所列情形的,按取得股权发生的合理税费与原持有人的股权原值之和确认股权原值;

4.被投资企业以资本公积、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转增股本股权投资税收政策,个人股东已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的,以转增额和相关税费之和确认其新转增股本的股权原值;

5.除以上情形外,由主管税务机关按照避免重复征收个人所得税的原则合理确认股权原值。

对于股权转让人已被主管税务机关核定股权转让收入并依法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该股权受让人的股权原值以取得股权时发生的合理税费与股权转让人被主管税务机关核定的股权转让收入之和确认。

如果个人转让股权未提供完整、准确的股权原值凭证,不能正确计算股权原值的,可以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股权原值。

需要注意的是:如果个人多次取得同一被投资企业股权的,转让部分股权时股权投资税收政策,采用“加权平均法”确定其股权原值。

三、税款扣缴与申报

个人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以股权转让方为纳税人,以受让方为扣缴义务人。

扣缴义务人应于股权转让相关协议签订后5个工作日内,将股权转让的有关情况报告主管税务机关即被投资企业所在地地税机关,此后并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申报纳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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