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录
一、相关制度规范
二、案例
一、相关制度规范
下面就国有企业股权激励相关制度规范以及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有差异的地方进行列示说明。
1、国资发分配〔2006〕8号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于2006年1月27日发布关于印发《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外)实施股权激励试行办法》(国资发分配〔2006〕8号)的通知,该文主要适用于国有控股境外上市公司的股权激励。
(1)激励对象
股权激励对象原则上限于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高管人员)以及对上市公司整体业绩和持续发展有直接影响的核心技术人才和管理骨干,股权激励的重点是上市公司的高管人员。
独立非执行董事不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任何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有表决权的股份的人员,未经股东大会批准,不得参加股权激励计划。
监事是否可以参与境外上市国有控股公司此办法未明确。(可能和境外企业公司法未规定监事会是非必须设置的机构有关。)
(2)激励总量
在股权激励计划有效期内授予的股权总量累计不得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10%。且首次股权授予数量应控制在上市公司股本总额的1%以内。
(3)激励个量
在股权激励计划有效期内任何12个月期间授予任一人员的股权(包括已行使的和未行使的股权)超过上市公司发行总股本1%的,上市公司不再授予其股权。
(4)激励收益
高管人员预期股权激励收益水平原则上应控制在其薪酬总水平的40%以内。
(5)授予价格
上市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上市时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其股权的授予价格按上市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上市满30个交易日以后,依据境外上市规则规定的公平市场价格(收盘价或其他方式)确定。
上市公司上市后实施的股权激励计划,其股权的授予价格不得低于授予日的收盘价或前5个交易日的平均收盘价,并不再予以折扣。
(6)有效期
股权激励计划有效期一般不超过10年,自股东大会通过股权激励计划之日起计算。(《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中的股权激励计划的有效期从首次授予权益日起不得超过 10 年。)
(7)行权/解除限售安排
在股权激励计划有效期内,每一次股权激励计划的授予间隔期应在一个完整的会计年度以上,原则上每两年授予一次。
行权限制期为股权授予日至股权生效日的期限。股权限制期原则上定为两年,在限制期内不得行权。
行权有效期为股权限制期满后至股权终止日的时间,由上市公司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原则上不得低于3年。
(8)审批程序
国有控股股东代表在股东大会审议批准上市公司拟实施的股权激励计划之前,应将拟实施的股权激励计划及管理办法报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机构或部门审核,并根据其审核意见在股东大会行使表决权。
(9)行权限制
上市公司高管人员的股票期权应保留一定比例在任职期满后根据任期考核结果行权,任职(或任期)期满后的行权比例不得低于授权总量的20%;
对授予的股票增值权,其行权所获得的现金收益需进入上市公司为股权激励对象开设的账户,账户中的现金收益应有不低于20%的部分至任职(或任期)期满考核合格后方可提取。
2、国资发分配〔2006〕175号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于2006年12月6日发布关于印发《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内)实施股权激励试行办法》(国资发分配〔2006〕175号)的通知,该文主要适用于国有控股境内上市公司的股权激励。
(1)股份来源
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所需标的股票来源,可以根据本公司实际情况,通过向激励对象发行股份、回购本公司股份及法律、行政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确定,不得由单一国有股股东支付或擅自无偿量化国有股权。
(2)激励对象
国有控股境内上市公司的激励对象和《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中的一致,一般为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对上市公司整体业绩和持续发展有直接影响的核心技术人员和管理骨干。上市公司监事、独立董事以及由上市公司控股公司以外的人员担任的外部董事,暂不纳入股权激励计划。
任何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有表决权的股份的人员,未经股东大会批准,不得参加股权激励计划。
(3)激励总量和个量
上市公司全部有效的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不得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10%。
上市公司首次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授予的股权数量原则上应控制在上市公司股本总额的1%以内。
上市公司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有效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本公司股权,累计不得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1%,经股东大会特别决议批准的除外。
(4)激励收益(此条规定已实质作废)
个人股权激励预期收益水平,应控制在其薪酬总水平(含预期的期权或股权收益)的30%以内。
(5)授予价格
上市公司股权的授予价格应不低于下列价格较高者:
A. 股权激励计划草案摘要公布前一个交易日的公司标的股票收盘价;
B. 股权激励计划草案摘要公布前30个交易日内的公司标的股票平均收盘价。
(6)有效期
股权激励计划的有效期自股东大会通过之日起计算,一般不超过10年。(《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中的股权激励计划的有效期从首次授予权益日起不得超过 10 年。)
(7)行权/解除限售安排
行权限制期为股权自授予日(授权日)至股权生效日(可行权日)止的期限。行权限制期原则上不得少于2年,在限制期内不可以行权。
行权有效期为股权生效日至股权失效日止的期限,由上市公司根据实际确定,但不得低于3年。在行权有效期内原则上采取匀速分批行权办法。超过行权有效期的,其权利自动失效,并不可追溯行使。
在股权激励计划有效期内,每期授予的限制性股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其禁售期不得低于2年。禁售期满,根据股权激励计划和业绩目标完成情况确定激励对象可解锁(转让、出售)的股票数量。解锁期不得低于3年,在解锁期内原则上采取匀速解锁办法。
在董事会讨论审批或公告公司定期业绩报告等影响股票价格的敏感事项发生时不得授予股权或行权。
(8)审批程序
上市公司国有控股股东在股东大会审议批准股权激励计划之前,应将上市公司拟实施的股权激励计划报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机构或部门审核(控股股东为集团公司的由集团公司申报),经审核同意后提请股东大会审议。
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机构或部门自收到完整的股权激励计划申报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出具审核意见,未提出异议的,国有控股股东可按申报意见参与股东大会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上市公司提交的材料包括:
1)上市公司简要情况,包括公司薪酬管理制度、薪酬水平等情况;
2)股权激励计划和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应由股东大会审议的事项及其相关说明;
3)选择的期权定价模型及股票期权的公平市场价值的测算、限制性股票的预期收益等情况的说明;
4)上市公司绩效考核评价制度及发展战略和实施计划的说明等。绩效考核评价制度应当包括岗位职责核定、绩效考核评价指标和标准、年度及任期绩效考核目标、考核评价程序以及根据绩效考核评价办法对高管人员股权的授予和行权的相关规定。
(9)行权/兑现限制
授予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股权,应根据任期考核或经济责任审计结果行权或兑现。授予的股票期权,应有不低于授予总量的20%留至任职(或任期)考核合格后行权;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应将不低于20%的部分锁定至任职(或任期)期满后兑现。
(10)报备
国有控股股东应在上市公司年度报告披露后5个工作日内将以下情况报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机构或部门备案:
A. 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的授予、行权或解锁等情况;
B.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等人员持有股权的数量、期限、本年度已经行权(或解锁)和未行权(或解锁)的情况及其所持股权数量与期初所持数量的变动情况;
C. 公司实施股权激励绩效考核情况、实施股权激励对公司费用及利润的影响等。
3、国资发改革〔2008〕139号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于2008年10月8日发布关于印发《关于规范国有企业职工持股、投资的意见》(国资发改革〔2008〕139号)的通知,该文主要适用于规范国有企业改制过程中的员工持股问题。
4、国资发分配〔2008〕171号--国有企业现行有效的主要制度,结合国资发分配〔2006〕175号文使用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财政部于2008年10月21日发布关于印发《关于规范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国资发分配〔2008〕171号),此通知就前述国资发分配〔2006〕8号、国资发分配〔2006〕175号文相关事项予以明确,详细如下:
(1)业绩指标选取标准
一是反映股东回报和公司价值创造等综合性指标,如净资产收益率(ROE)、经济增加值(EVA)、每股收益等;
二是反映公司赢利能力及市场价值等成长性指标,如净利润增长率、主营业务收入增长率、公司总市值增长率等;
三是反映企业收益质量的指标,如主营业务利润占利润总额比重、现金营运指数等。
上述三类业绩考核指标原则上至少各选一个。
(2)业绩要求
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其授予和行使(指股票期权和股票增值权的行权或限制性股票的解锁)环节均应设置应达到的业绩目标:
上市公司授予激励对象股权时的业绩目标水平,应不低于公司近3年平均业绩水平及同行业(或选取的同行业境内、外对标企业,行业参照证券监管部门的行业分类标准确定,下同)平均业绩(或对标企业50分位值)水平。
上市公司激励对象行使权利时的业绩目标水平,应结合上市公司所处行业特点和自身战略发展定位,在授予时业绩水平的基础上有所提高,并不得低于公司同行业平均业绩(或对标企业75分位值)水平。凡低于同行业平均业绩(或对标企业75分位值)水平以下的不得行使。
完善上市公司股权激励对象业绩考核体系,切实将股权的授予、行使与激励对象业绩考核结果紧密挂钩,并根据业绩考核结果分档确定不同的股权行使比例。
(3)激励收益
在行权有效期内,激励对象股权激励收益占本期股票期权(或股票增值权)授予时薪酬总水平(含股权激励收益,下同)的最高比重,境内上市公司及境外H股公司原则上不得超过40%,境外红筹股公司原则上不得超过50%。股权激励实际收益超出上述比重的,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或股票增值权)不再行使或将行权收益上交公司。
(4)限制性股票授予特殊规定
上市公司授予限制性股票时的业绩目标应不低于下列业绩水平的高者:公司前3年平均业绩水平;公司上一年度实际业绩水平;公司同行业平均业绩(或对标企业50分位值)水平。
股权激励对象个人出资水平不得低于按证券监管规定确定的限制性股票价格的50%。
限制性股票收益(不含个人出资部分的收益)的增长幅度不得高于业绩指标的增长幅度(以业绩目标为基础)。
5、国资发考分规〔2019〕102号--激励收益上限放松,创新公司放松限制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于2019年11月11日发布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做好中央企业控股上市公司股权激励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国资发考分规〔2019〕102号),对于中央企业控股上市公司股权激励中的相关问题,进一步做了放宽条件处理。
(1)激励总量
国资发分配〔2006〕175号文规定,首次股权授予数量应控制在上市公司股本总额的1%以内。在国资发考分规〔2019〕102号中做了放宽处理,中小市值上市公司及科技创新型上市公司,首次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授予的权益数量占公司股本总额的比重,最高可以由1%上浮至3%。上市公司两个完整年度内累计授予的权益数量一般在公司总股本的3%以内,公司重大战略转型等特殊需要的可以适当放宽至总股本的5%以内。
(2)激励收益
国资发分配〔2008〕171号文规定,境内上市公司及境外H股公司股权激励实际收益超出40%的,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或股票增值权)不再行使或将行权收益上交公司。在本发文中做了放宽处理,境内外上市公司统一按照不高于授予时薪酬总水平(含权益授予价值)的40%确定,股权激励对象实际获得的收益,属于投资性收益,不再设置调控上限。
(3)科创板新规定
科创板上市公司以限制性股票方式实施股权激励的,若授予价格低于公平市场价格的50%,上市公司应当适当延长限制性股票的禁售期及解锁期,并设置不低于公司近三年平均业绩水平或同行业75分位值水平的解锁业绩目标条件。
尚未盈利的科创板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的,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按照不低于公平市场价格的60%确定。在上市公司实现盈利前,可生效的权益比例原则上不超过授予额度的40%,对于属于国家重点战略行业、且因行业特性需要较长时间才可实现盈利的,应当在股权激励计划中明确提出调整权益生效安排的申请。
(4)审批程序
一是明确中央企业集团对所属各级控股上市公司股权激励工作负主体责任,负责指导所属各级控股上市公司规范实施股权激励。二是要求国有控股股东在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过程中,要按照公司治理程序和资本市场信息披露规范依法依规履职。三是明确提出国资委只审核股权激励整体计划,不再审批分期实施方案,分期实施方案的审核把关职责由中央企业集团履行。上市公司年度报告批露后,中央企业集团负责将每期股权激励实施情况报告国资委。
6、国资考分〔2020〕178号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于2020年5月20日发布关于印发《中央企业控股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工作指引》,对于中央企业控股上市公司股权激励实际操作层面做了具体规定。
(1)激励对象
股权激励对象应当聚焦核心骨干人才队伍,一般为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对上市公司经营业绩和持续发展有直接影响的管理、技术和业务骨干。
上市公司国有控股股东或中央企业的管理人员在上市公司担任除监事以外职务的,可以参加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但只能参加一家任职上市公司的股权激励计划。
(2)激励总量与个量
上市公司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 划所涉及标的股票总数累计不得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 10%(科创板上市公司累计不超过股本总额的 20%)。
不得因实施股权激励导致国有控股股东失去实际控制权。
上市公司首次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授予的权益所涉及标的股票数量原则上应当控制在公司股本总额的1%以内,中小市值上市公司及科技创新型上市公司可以适当至3%以内,公司重大战略转型等特殊需要的可以适当放宽至5%以内。
(3)授予价格/行权价格
境内上市公司定价基准日为股权激励计划草案公布日。公平市场价格不得低于下列价格较高者:股权激励计划草案公布前1个交易日公司标的股票交易均价,股权激励计划草案公布前20个交易日、60个交易日或者120个交易日的公司标的股票交易均价之一。
境外上市公司定价基准日为权益授予日。公平市场 价格不得低于下列价格较高者:授予日公司标的股票收盘价、 授予日前 5 个交易日公司标的股票平均收盘价。
股票期权、股票增值权的行权价格不低于按上条所列方法确定的公平市场价格,以及公司标的股票的单位面值。
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不得低于公平市场价格的 50%,以及公司标的股票的单位面值。
股票公平市场价格低于每股净资产的,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不应低于公平市场价格的 60%。
科创板上市公司以限制性股票方式实施股权激励的,若授予价格低于公平市场价格的 50%,上市公司应当适当延长限制性股票的限售期及解锁期上市公司股权激励,并设置不低于公司近三年平均业绩水平或同行业对标企业75分位值水平的解锁业绩目标条件。
(4)有效期
股权激励计划的有效期自股东大会通过之日起计算,一般不超过10年。(《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中的股权激励计划的有效期从首次授予权益日起不得超过10年。)
(5)行权/解除限售安排
股票期权、股票增值权激励方式:行权限制期自权益授予日至权益生效日止,原则上不得少于2年(24个月),行权有效期自权益生效日至权益失效日止,由上市公司根据实际确定,但不得少于3年,在行权有效期内原则上采取匀速分批生效的办法。
限制性股票激励方式:应当设置限售期和解锁期,限售期自股票授予日起计算,原则上不得少于2年(24个月),在限售期内不得出售股票;限售期满可以在不少于3年的解锁 期内匀速分批解除限售。
也就是说央企控股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的等待期/限售期至少为2年、至少分3期行权,且行权时每期的间隔时间至少1年。
(6)激励收益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权益授予价值,根据业绩目标确定情况,不高于授予时薪酬总水平的 40%。但是,股权激励对象实际获得的收益,属于投资性收益,不再设置调控上限。
(7)公司业绩考核要求
充分体现了灵活性与严格性与灵活性相结合的特点。上市公司应当根据企业经营特点、发展阶段、所处行业等情况,指标应当选择包含了:
反映股东回报和公司价值创造等综合性指标(如净资产收益率、总资产报酬率、净资产现金回报率、投资资本回报率等);
反映企业持续成长能力的指标(如净利润增长率、营业利润增长率、营业收入增长率、创新业务收入增长率、经济增加值增长率等);
反映企业运营质量的指标(如经济增加值改善值、资产负债率、成本费用占收入比重、应收帐款周转率、营业利润率、总资产周转率、现金营运指数等)等。
也应当同时采取与自身历史业绩水平纵向比较和与境内同行业优秀企业业绩水平横向对标方式确定业绩目标水平。
权益授予环节的业绩目标水平,根据公司发展战略规划,结合计划制定时公司近三年平均业绩水平、上一年度实际业绩水平、同行业平均业绩(或者对标企业 50 分位值)水平合理确定。股权激励计划无分期实施安排的,可以不设置权益授予环节的业绩考核条件。
权益生效(解锁)环节的业绩目标水平,应在授予时业绩目标水平的基础上有所提高,根据分期实施方案制定时公司近三年平均业绩水平、上一年度实际业绩水平、同行业平均业绩(或者对标企业 75 分位值)水平合理确定。
注:央企的业绩条件规定中,比国企(国资发分配〔2008〕171号)多了“上一年度实际业绩水平”指标。
(8)行权/兑现限制
授予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股权,应根据任期考核或经济责任审计结果行权或兑现。
境外上市公司授予的股票期权,应当将不低于获授量的20%留至限制期满后的任期(或者任职)期满考核合格后行权,或在激励对象行权后,持有不低于获授量20%的公司股票,至 限制期满后的任期(或者任职)期满考核合格后方可出售;授予的股票增值权,其行权所获得的现金收益需进入上市公司为股权激励对象开设的账户,账户中现金收益应当有不低于20%的部分至任期(或者任职)期满考核合格后方可提取;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应当将不低于获授量的20%锁定至任期(或者任职)期满考核合格后解锁。
对于境内上市公司的股权激励是否同样适用上述条款,《中央企业控股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工作指引》中并未作出规定,但是按照国资发分配〔2006〕8号、国资发分配〔2006〕175号文的规定,境内上市公司的激励对象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应受上述比例的限制。
(9)审批程序
中央企业控股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经中央企业集团公司审核同意,报国资委批准。国资委不再审核上市公司(不含主营业务整体上市公司)依据股权激励计划制定的分期实施方案。
审批基本步骤:
第一步,上市公司履行内部决策程序。这就是按照上市公司治理的体系,通过专业委员会、董事会进行审议通过;
第二步,上市公司通过国有控股股东,分层级报本企业隶属的中央企业集团审核通过,并报国资委审批并获得批复;
第三步,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10)撤销、终止和变更
当上市公司撤销或终止股权激励计划的,上市公司国有控股股东应当在决议公告后5个工作日内,向中央企业集团公司报告撤销或终止原股权激励计划审核。自决议公告之日起3个月内,上市公司不得再次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上市公司需要调整股权激励方式、激励对象范围、 权益授予数量等股权激励计划主要内容的,国有控股股东应 当按照相关规定重新履行申报审核程序。
(11)报告要求
国有控股股东应当在上市公司年度报告披露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股权激励相关情况报告中央企业集团公司。
中央企业集团公司应当汇总所控股上市公司股权激励年度实施情况,报告国资委。
二、案例
(一)常见激励工具案例
1、股票期权案例
2、第一类限制性股票案例
3、第二类限制性股票案例
4、股票增值权案例
(二)国企股权激励总结
1、等待期:国有控股上市公司的等待期/限售期至少2年。
2、行权/归属/解除限售期:至少3年,且匀速行权/归属/解除限售。
3、公司考核条件:均要加入同行业对比指标,国企要求的是与同行业和近三年平均业绩水平相比较,央企要求的是与近三年平均业绩水平、上一年度实际业绩水平、同行业平均业绩相比较。
4、审核程序:股东大会审核之前需要上级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机构或部门审核批准。
5、授予条件(非国企授予未设置考核条件):国有企业在授予权益时需要设置业绩考核条件,中央企业在股权激励计划无分期实施安排的,可以不设置权益授予环节的业绩考核条件,否则也要设置授予条件。各家公司可根据实际情况与上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确认是否满足实施股权激励的条件。
6、业绩指标设置要求:需要在股东回报、成长性、运营质量三类指标中各至少设置一个考核指标。
7、授予价格:最保险的做法是在不低于前1/30个交易日收盘价(均价)(国资发分配〔2006〕175号文要求--国企)、不低于前1个交易日收盘价前1/20/60/120个交易日交易均价(国资考分〔2020〕178号文要求--央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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