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香港上市公司的审计工作,需重大改进

财务汇报局The Financial Reporting Council (FRC)2019年生效的《财务汇报局(修订)条例》,使得财务汇报局成为香港全面的独立上市实体核数师监管机构,其获赋予直接行使下列权力:查察、调查及纪律处分上市实体核数师、认可上市实体海外核数师及监督香港会计师公会履行对上市实体核数师的注册、制定专业道德、核数及核证准则和制定持续专业发展规定的职能,亦可对上市实体可能存在的不遵从会计规定事宜展开查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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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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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汇报局(财汇局)今天发布其年度查察报告(报告),总结我们首个周期(即2019年10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查察上市实体审计的完整结果。

年度查察报告(44页)

https://www.frc.org.hk/en-us/Documents/Publications/periodic-reports/2020_Annual_Inspection_Report_Traditional%20Chinese.pdf

在此期间,财汇局完成了 37 个审计项目、以及 18 间上市实体会计师事务所的质素监控制度的查察。

本报告包括经我们查察的所有项目的重大发现及审计质素评级、评级的关键原因及我们对该等发现及评级的回应。报告有助于本局提升透明度及加深公众对我们工作的了解。核数师(包括未受查察的核数师)可以通过本报告了解我们对他们的期望,让他 们得以采取行动以改善审计质素。本局的查察发现并非有关上市实体财务报表的质素,亦不应被视为有关该等质素的问题。有关关键发现之详情 ,请参阅本新闻公报第2-3 页。

财汇局行政总裁 Marek Grabowski 先生表示:

「本报告载列我们对核数师就我们识别的审计质素缺失作出行动的期望,从而提高投资者及公众对上市实体财务汇报质素的信心。近四分之三本局所查察的项目需要改进或重大改进,因此这些项目的审计质素远低于我们预期的标准,各规模的会计师事务所均需作出重大改进。

在决定适当的跟进行动时,我们将密切关注我们要求每个接受查察的会计师事务所准备的根本原因分析,特别是该等分析需清楚显示补救方案如何尽快有效地应对有关原 因及达致实质的质素改善。我们将考虑一系列可能采取的跟进行动,包括要求会计师 事务所采取特定行动作为其补救方案的一部分,并在必要时将最严重的个案转介以进行执法行动。

我们相信,当会计师事务所就根本原因分析结果采取有效措施,他们将能够迅速地就质素控制制度及审计质素作出重大改进。」

财汇局查察部主管李斯先生在解释查察发现的关键原因时表示:

「报告显示,导致重大缺失的成因,如缺乏足够专业怀疑态度,与我们去年十二月公布的中期查察报告大 致相同。另外,所查察会计师事务所的质素监控制度亦有待改进。我们的项目查察发现反映了该等制度的缺失。常见的缺失与资源分配有关,特别是在监控合伙人及员工工作量以 确保团队有足够时间执行高质素的工作,以及与提倡以质素为核心的内部文化有关 。」

财汇局主席黄天佑博士总结道:

「对外披露查察结果,除了让本局可透过有效履行其法定职能外,还可以与公众分享相关信息及教育公众,以维护更广泛的公众利益。此举亦能同时扩大本局监管职能的影响,推动核数师维持高质素审计及促进上市实体优化企业管治。我们继续促请上市实体审核委员会成员深思本报告中对审计质素的发现,并就核数师是否已适当地应对这些问题,以及如何在现正进行的审计中应对这些问题提出质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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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3)

报告的关键发现:

关于项目查察

鉴于我们对每间会计师事务所所查察的项目数量相对较小,读者不应根据项目评级假设各事务所之间的审计质素存在重大差异。

报告披露了按会计师事务所规模,及为上市实体进行审计数目最多的六间会计师事务所(类别A)在查察质素评级方面的划分情况。

在我们完成查察的项目中,只有27%(37个中的其中10个)被评为「需要有限度改进」,这显示其余27个项目的审计质素均低于我们预期的标准。

就类别 A 会计师事务所而言,当中只有一间事务所有 75%查察项目仅需要「有限度的改进」1。结果显示,该等为占市值 90%的上市实体进行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之审计质素需要提高。在 81%(37 个中的其中 30 个)所查察的项目中, 有一项或以上缺乏足够专业怀疑态度的情况,而当中 70%的情况对审计质素构 成重大影响。

在 57%(37个中的其中21个)所查察的项目中发现于测试日记账分录方面有所缺失。

在 32%(37个中的其中12个)所查察的项目中显示与关键审计事项有关的缺失。

我们分别在55% 和 48% 以预期信信用损失和收入确认为查察重点范畴的项目中发现相关方面的缺失。我们亦在 46%(24 个中的其中 11 个)的查察项目中发现与核数师在使用所聘用专家之工作的缺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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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质素监控制度查察

所查察的18间会计师事务所中有9间并未备有有效工具以监察合伙人和员工的工作量,以确保项目团队有足够时间执行高质素的工作。

56%(18 间所查察会计师事务所中的其中10间)并未于审计合伙人的表现评核及履任评估中考虑审计质素或将之列为主要考虑因素。

56%(18 间所查察会计师事务所中的其中10间)缺乏有效的监控措施监管个人证券投资的记录及个人独立性确认书的填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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