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改革开放30年的实践证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是振兴中华民族的唯一正确道路,是中国赶超世界经济发达国家生产力水平的光辉之路,是让中国人民富强起来的康庄之路,同时也是中国社会迈进民主与法制的和谐之路。作为一个国民意志的代表和管理当局,国家政府在管理和指挥全体人民进行经济建设和维持社会生活的活动中,必须通过税收的手段向纳税人征收一定数量的财富,才能保证其管理职能的充分发挥税务筹划的基本方法,使得其权力行使有效。有史以来的历朝历代无不是纳税人向政府的税务机关履行纳税义务,而政府的税务机关向纳税人行使课税权利。这种权利与义务的形而上学单一方向思维,一直延续了几千年。
直到改革开放以后,思想得到解放的中国纳税人才真正开始拿起辩证唯物主义的理论,去分析和解释权利与义务之间应有的正确关系,即没有无权利的义务,也没有无义务的权利。税法是确立国家与企业之间的利益主体地位、利益分配格局和利益调整规范的法律。税收机关有权运用税法征收、征足属于国家利益主体的那一部分利益税务筹划的基本方法,这是法定的政府权力;纳税人亦可以运用税法保护、保足属于纳税人利益主体的那一部分利益,这是企业的法定权利。同时,企业拥有依据税法及时、足额纳税的义务;而税务机关也有依法精确计算和检查纳税人纳税金额的义务,做到不向纳税人多征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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