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 言
资本市场在支持创新型企业上市融资方面正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9月6日召开的国务院常务会议提出,支持有潜力但尚未盈利的创新型企业上市融资。这意味着资本市场将加大对有潜力但尚未盈利的创新型企业上市融资的支持力度,助力我国高新技术产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提升。
近年来,以信息技术为代表的新一轮科技和产业革命正在蓬勃兴起,代表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的创新企业不断涌现,对产业发展、经济转型升级具有引领作用和示范意义。但是,由于以往我国资本市场制度限制以及宏观改革措施尚未跟上,一批处于引领地位的创新企业远赴境外上市,同时第二批快速成长的创新企业也在筹划境外上市。这些极具发展前景、在境外上市的企业,在中国创造利润,却对境外投资者负责,中国市场的发展红利变为了境外股民的投资分红。
支持这类企业在境内发行上市,将有利于推动实体经济发展的质量变革、效率变革、动力变革,有利于增强境内市场国际化水平和全球影响力,提升境内上市公司质量,使境内投资者能够分享新时代经济发展成果。
在今年两会期间,很多代表、委员也都提出了这方面的改革建议,认为经过多年来的改革和发展,我国资本市场投资者成熟度、持续监管安排和发行上市监管能力有了较大提高,基础制度全面加强,市场容量稳步扩大,开放水平进一步提高,已经具备支持创新企业境内发行上市的基础条件。随后,在今年3月30日,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了证监会《关于开展创新企业境内发行股票或存托凭证试点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若干意见》)。根据《若干意见》,证监会将选取符合国家战略、具有核心竞争力、市场认可度高的生物医药、互联网、云计算、大数据、人工智能等高新技术产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达到相当规模的创新企业作为试点,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受理审核试点企业在境内发行股票或者存托凭证。同时,《若干意见》进一步优化证券发行条件,解决部分创新企业具有持续盈利能力企业上市,但可能存在尚未盈利或未弥补亏损的情形。
笔者认为,这意味着创新企业可通过CDR回归A股,一些暂不盈利的创新企业也可IPO,为那些有潜力但尚未盈利的创新型企业上市融资打开了一扇新的大门。对创新企业上市融资的改革,无疑是颇具现实针对性的“因时而变”,不仅对接了很多有潜力创新企业的诉求企业上市,也为其高速发展保驾护航。
笔者同时认为,在资本市场加大对创新型企业支持力度的同时,要清楚地认识到,虽然放宽了对创新型企业IPO盈利的要求,但能享受到这个优惠政策的企业需符合相关政策要求,严防有些企业“浑水摸鱼”。同时,必须要有严刑峻法来为股市护航,毕竟允许未盈利的企业上市容易放大股市的投资风险,损害到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因此,相关的投资者保护措施必须跟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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