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上市公司股权激励(上市前的股权激励)

社会快速发展,人才价值观在改变,企业薪酬体系也在发生改变。很长一段时间内行之有效的传统薪酬手段已不再是吸引人才最重要的因素。现阶段,股权激励成为企业吸引人才和留住人才的重要方式。员工股权激励是公司通过向员工授予公司股权,实现员工与公司分享发展成果,共担经营风险,实现员工长期为公司发展服务的激励方式。在股权激励实践中,上市公司、国有企业、非上市公司等企业类型,激励规则各不相同。非上市公司股权激励中,又以持股平台型股权激励为主流模式。本文对非上市公司持股平台型股权激励涉及法律、税务、财务等核心问题进行探讨,供企业参考。

一、非上市公司股权激励有那些持股方式?

通常,非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持股方式主要有直接持股、间接持股和代持三种类型。直接持股型股权激励,是指公司在实施股权激励时,直接授予激励对象本公司的股权或股份(以下简称股权);激励对象直接登记为公司股东,享有股东权利。间接持股型股权激励,又称为持股平台型股权激励,是指公司在实施股权激励时,不直接授予本公司的股权,而是设立激励平台,授予激励对象激励平台公司之股权;激励对象不是公司股东,而是通过激励平台间接享有公司的权益。代持型股权激励,是指员工并不直接登记为公司股东,也不直接持有激励平台股权,而是委托他人代为持有公司股权或代为持有激励平台之股权。在股权代持模式下,员工不登记为激励方股东,也不登记为激励平台股东或合伙人,通过与代持人的协议对代持人享有相应合同权益。目前股权激励实践中,平台型股权激励为非上市公司股权激励主流持股方式。

二、持股平台型股权激励有那些优缺点?

通常,相比直接持股型股权激励和代持型股权激励,持股平台型股权激励主要有以下优势:(1)员工通过持股平台方式间接持有公司股权非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解决了股权激励给公司股权结构带来的不稳定风险,能够很好的隔离法律风险;(2)通过设立持股平台,创始人作为持股平台的实际控制人控制持股平台投票权,释放股权利益的同时仍然控制投票权,分利不分权,可以强化对公司控制,保证经营过程中高效决策;(3)通过搭建多个持股平台,解决了有限责任公司五十名股东的限制,扩大了公司股权激励对象的范围。平台型股权激励也存在以下缺点:(1)员工并不直接登记为公司股东,难以认同公司股东身份,激励效果没有直接持股股权激励好;(2)在公司实现IPO时,激励对象并不能直接在二级市场上出售股票,在大股东不承诺回购的情况下,激励对象退出路径有限;(3)通过持股平台分享公司权益,在特定的情况下会增加激励对象税负成本。

三、持股平台具体有那些类型?

通常,股权激励平台类型主要有公司和合伙企业两种类型。公司是股东依照《公司法》的规定出资设立,并以其认缴的出资额或所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独立法人财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公司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依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治理,运营。合伙企业是指由各合伙人依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订立合伙协议,共同出资,共同经营非上市公司股权激励,共享有收益,共担风险的营利性组织。合伙企业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依据《合伙企业法》和合伙协议运营。公司和合伙企业作为两种比较常见的企业类型,各有利弊。就灵活性、税负成本而言,合伙企业具有优势;就公司治理规范性、资本运作可行性而言,公司类型具有优势。股权激励平台是采用公司类型,还是合伙企业类型?需要激励方从平台定位、资本运作规划、税负成本等方面进行综合考虑,不能一概而论。股权激励实践中,合伙企业为主流持股平采纳的企业类型。

四、持股平台型股权激励激励对象税负成本如何

税负成本是企业在确定股权激励方案时考虑的重要因素之一,特别是平台型股权激励。股权激励实践中,激励对象在获得、分红和转让环节会涉及所得税问题。(1)获得持股平台股权环节,激励对象应根据授予价格与公开市场公允价格之间的差额,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适用税率为3%-45%的7级超额累进税率;(2)分红环节,根据目前政策无论是公司类型持股平台,还是合伙企业类型持股平台,激励对象所得税税负均为20%;(3)转让环节,若转让标的为持股平台股权所涉及的税负问题比较简单,按“财产转让所得”项目,适用20%的税率。但,如果激励方以减资或退伙方式从激励平台分得激励平台转让公司股权收益所得涉及的所得税问题就要复杂很多了。就公司类型的股权激励平台而言,首先股权激励平台出售公司股权时需按照企业所得税法适用25%、20%或15%企业所得税率;激励对象再从激励平台减资或退出时还需按照个人所得税法支付20%个人所得税,此情况会涉及双重税负问题。就合伙企业类型股权激励平台而言,股权激励平台取得转让公司股权所得时无需支付企业所得税;在激励对象从激励平台退伙时需按照“先分后税“的原则支付相应的个人所得税,此情况虽不会涉及双重税负问题,但激励对象从合伙企业取得相应权益之个人所得税问题又是一个比较复杂的问题。此时,激励对象是按照个人经营所得项目适用5%-35%的超额累进税率?还是适用20%所得税率?目前尚无定论,但大部分税务部门认为应适用经营所得5%-35%的超额累进税率。

五、持股平台型股权激励是否适用递延纳税政策

股权激励实践中,激励对象在获得股权环节需要支付一定股权激励对价,此时若再缴纳个人所得税,会造成较大的现金流压力。为支持国家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战略的实施,促进我国经济结构转型升级,2016年国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颁布了《关于完善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有关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01号】》。根据该通知,非上市公司授予本公司员工的股票期权、股权期权、限制性股票和股权奖励符合特定条件的,经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可实行递延纳税政策,即员工在取得股权激励之股权时可暂不纳税,递延至转让该股权时纳税;股权转让时,按照股权转让收入减除股权取得成本以及合理税费后的差额,适用“财产转让所得”项目,按照20%的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上述股权激励递延纳税政策规定,股权激励标的应为“本公司股权”;但在持股平台型股权激励中,员工直接持有的是平台权益,是否适用递延纳税政策,税务机关存在两种观点。一种观点认为,持股平台型股权激励标的为持股平台的股权,而非“本公司股权”,不适用税收递延纳税政策条件;另一种观点认为,根据“实质重于形式”原则,持股平台的股权实质上也属于“本公司股权”,适用递延纳税政策。目前,多数税务机关采纳第一种观点,即持股平台型股权激励员工不适用递延纳税政策,要求员工在取得股权时按照“工资、薪金所得”缴纳个税,在转让股权时按照“财产转让所得”纳税。

六、持股平台型股权激励是否属于股份支付?

《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规定,“股份支付”是指企业为获取职工和其他方提供服务而授予权益工具或者承担以权益工具为基础确定的负债的交易。公司实施股权激励时,应当在授予日按权益工具的公允价值计入相关成本或费用,并相应增加资本公积。直接持股型股权激励适用股份支付相关会计准则,激励成本计入管理费用。在持股平台型股权激励中,通常认为虽然公司直接授予为持股平台的股权,但实质上仍然是为获取员工服务而向员工授予公司股权,若授予股权价格低于授予时激励标的公允价值,也应按照股权支付处理,将授予股权价格和授予日股权公允价格之差计入管理费用。具体而言,适用股份支付时区分两种情况处理:(1)若授予限制性股权当期可以解除限制或授予股权当期立即可行权的,管理费用应当一次性计入当期损益;(2)若授予限制性股权分期解除限制或授予股权在等待期后方可行权的,管理费用应当在相应期限内合理分摊。对于拟上市的非上市公司应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合理安排股权激励计划,以免股份支付产生的管理费用影响公司利润指标。

七、持股平台型股权激励产生的费用是否可以税前扣减?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我国居民企业实行股权激励计划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公告》(18号公告)规定,上市公司依照《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建立职工股权激励计划,并按我国企业会计准则的有关规定所确认的费用,可按照工资薪金支出税前扣除;在我国境外上市的居民企业和非上市公司,凡比照《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的规定建立职工股权激励计划,且在企业会计处理上也按我国会计准则的有关规定处理的,其股权激励计划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可以按照上述规定执行。但,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规则规定的股权激励工具为“本公司股票”。就持股平台型股权激励产生的费用是否可以税前扣减问题?一种观点认为,持股平台型股权激励标的为持股平台的股权,而非“本公司股权”,由此产生费用公司不得税前扣除;另一种观点认为,根据“实质重于形式”原则,持股平台的股权实质上也属于“本公司股权”,由此产生费用公司可以税前扣除。目前,税务机关认为持股平台型股权激励标的为持股平台股权(份额),而不是“本公司股票”,由此产生费用不得税前扣除。

八、持股平台型股权激励对IPO影响?

持股平台型股权激励除了会因股份支付影响拟上市公司利润指标外,还有可能会影响拟上市公司股东人数核查。根据规定,发行人首发申报前实施股权激励,可以通过公司、合伙企业、资产管理计划等持股平台间接持股,建立健全持股在平台内部的流转、退出机制,以及股权管理机制。但,《证券法》规定,向特定对象发行证券累计超过200人的视为公开发行,未经依法核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公开发行证券。故,拟IPO非上市公司股权激励,其公司股东(包括需要进行穿透处理的主体)人数不能超过200人,否则会触发未经证券监督管理部门核准公开发行股票的后果。持股平台型股权激励中,拟上市公司在核查时是否要对持股平台穿透计算股东人数呢?根据规定,员工持股计划符合“闭环原则”要求的,在计算公司股东人数时,按一名股东计算;不符合“闭环原则”要求的,在计算公司股东人数时,穿透计算持股计划的权益持有人数。所谓“闭环原则”主要是指员工持股计划不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转让股份,并承诺自上市之日起至少36个月的锁定期;发行人上市前及上市后的锁定期内,员工所持相关权益拟转让退出的,只能向员工持股计划内员工或其他符合条件的员工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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