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税法规库(法规库在法庭的应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注册会计师协会,深圳市财政局、注册会计师协会:

财政会计行业管理系统(以下简称系统)已于2006年2月16日正式开通。为了做好系统的全面实施工作,为系统各项功能的正常使用奠定基础,我部决定在目前财政部门和注册会计师协会使用的注册管理系统数据基础上,结合今年的会计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事务所)年度报送备案(以下简称报备),开展注册会计师行业基础信息采集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信息采集的范围

信息采集的对象包括所有事务所、分所(含中外合作所及其分所、2006年批准设立的事务所和分所,以下统称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以下简称注师)。对事务所,采集其基本信息、行政处罚信息和业务报备信息;对注师,采集其基本信息和行政处罚信息。其中,行政处罚信息限于2001年1月1日以后作出决定的处罚信息;业务报备信息限于2005年1月1日至2006年6月30日期间出具的业务报告信息。具体采集内容请登录系统网站——会计行业管理网()"注册会计师行业基础信息采集工作"栏目下载有关表样及说明。

二、采集工作的组织

采集工作由财政部门会计管理机构(注册会计师行业日常行政管理职能由其他机构行使的,则为该其他机构。下同)、监督检查机构(注册会计师行业行政监督职能由其他机构行使的财税法规库,则为该其他机构。下同)、信息中心以及注册会计师协会联合组织开展,分中央和地方两个层次进行。财政部"财政会计行业管理系统建设领导小组"(以下简称系统建设领导小组)领导全国信息采集工作,研究解决采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财政部"财政会计行业管理系统建设工作小组"(以下简称系统建设工作小组)具体组织和实施全国信息采集工作。系统建设领导小组和系统建设工作小组由财政部会计司、监督检查局、信息网络中心和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以下简称中注协)等单位组成。

各地方应当成立由省级财政部门会计管理机构、监督检查机构、信息中心和省级注册会计师协会(以下简称注协)组成的地方联合工作组,研究制定本地区信息采集工作方案,组织实施信息采集各项工作,协调解决采集工作中的具体问题。

地方联合工作组各组成单位的总体分工是:会计管理机构负责事务所信息的审查确认及事务所年度报备工作的汇总统计;注协负责注师信息的审查确认;会计管理机构和注协共同负责信息采集表和业务报备表的发放和回收。监督检查机构负责事务所业务报备信息的汇总统计;监督检查机构和注协共同负责行政处罚信息的直接录入。信息中心负责为采集工作提供技术支持,包括:与财政部的电子数据交换,与事务所、注师的电子邮件通讯,信息采集表的打印,电子表格的复制,集成其他单位转来的电子表格等。

三、采集工作的实施

采集工作的总体实施方式和步骤是:将目前使用的注册管理系统中的行业数据导出生成事务所和注师的信息采集表,由地方联合工作组发至各事务所和注师;事务所和注师以统一基准日(2005年6月30日)的情况为依据对各自信息采集表中的信息进行补充更正(对关键信息的补充更正应提供相应证明材料),事务所同时填写业务报备表;行政处罚信息由监督检查机构和注协根据处罚档案直接录入;信息采集表和业务报备表回收后,地方联合工作组借助专用软件对信息进行核实、补充、汇总、统计,并将最后确认的采集信息报系统建设工作小组;系统建设工作小组对地方上报的信息审核后将其导入系统数据库。

采集工作的具体实施环节及相关要求如下:

(一)注册管理系统数据的导出。

系统建设工作小组根据注册管理系统现有行业数据(以2006年6月9日工作结束后数据为基准)生成事务所和注师的信息采集表(电子版),以省级行政区域为单位制作数据文件包。数据文件包包括本地区的事务所和注师名单、本地区事务所和注师的信息采集表、空白的事务所和注师信息采集表、事务所业务报备表、行政处罚信息表、年度报备工作汇总表、信息采集工作软件、表格填报说明、信息审查规则。系统建设工作小组于2006年6月14日前将数据文件包及文件清单通过内网邮箱(10.128.1.15)发送至各地方联合工作组。

(二)信息采集表的发放。

各地方联合工作组收到本地区的数据文件包后,应当首先对本地区事务所名单进行核实。对于名单中的事务所实际不存在的,应当在名单中将其删除,填写原因;对于实际存在的事务所不在名单中的,应当在名单中补充,填写原因,并将所掌握的该事务所信息录入空白事务所信息采集表生成该事务所的信息采集表。

地方联合工作组应当将事务所、注师信息采集表和事务所业务报备表连同表格填报说明,于2006年6月30日前发放至各事务所。同时,还应向事务所发放空白的注师信息采集表,以备事务所补报注师使用。

信息采集表和业务报备表电子版应根据不同情况,以电子邮件、邮寄软盘、通知领取等方式发放。对于确实不具备使用计算机条件的事务所,联合工作组应当将该事务所及所属注师的信息采集表打印,以书面形式发放。采取电子邮件、邮寄形式的,联合工作组应采取措施确认事务所和注师按时收到信息采集表和业务报备表。

事务所所属注师的信息采集表,由该事务所统一领取发放。协会代管(含待转出、机构撤销、申请设立新所等情况,下同)注师的信息采集表,由联合工作组直接发放。联合工作组可以委托下级财政部门发放信息采集表和业务报备表,但应当确保在2006年6月30日前发放至事务所。

(三)信息补充与更正。

事务所和注师收到信息采集表后,应当根据表格填报说明,以本所或本人2006年6月30日工作结束后、7月3日工作开始前的情况为准,对各自信息采集表中与实际情况不符的信息进行修改、对空缺的信息进行补充。对关键信息进行补充或修改的,填表主体还应当按照表格填报说明的要求准备相应证明材料。事务所还应当将本所2005年1月1日至2006年6月30日出具的年度会计报表审计报告、专项审计报告、验资报告相关信息填入业务报备表。

事务所对于本所注师名单中存在但不在本所执业的注师,应当在名单中将其删除,并说明该注师的去向或其他情况。对于名单中不存在但在本所执业的注师,应当在名单中补充,说明该注师来本所的情况,并向该注师发放空白的注师信息采集表供其填报。

(四)信息采集表的回收。

补充修改后的信息采集表以及填写的业务报备表应当于2006年7月14日前提交至地方联合工作组。

以电子版形式取得信息采集表和业务报备表的事务所和注师,应当将填写后的电子表格打印,同时以电子和书面形式提交。

以书面形式取得信息采集表和业务报备表的,不需要提交电子表格。跨省设立分所的事务所,应将事务所有关采集表书面形式同时提交分所所在地联合工作组。书面信息采集表和业务报备表应当由填写事务所或注师签章确认,连同有关证明材料以邮寄或当面递交等形式提交。电子版信息采集表和业务报备表可以采取电子邮件、软盘等形式提交。

事务所应当收集所属注师的信息采集表及有关证明材料,连同本所材料统一提交。协会代管注师的信息采集表由该注师直接提交。联合工作组可以委托下级财政部门回收信息采集表和业务报备表,但应当确保不影响信息采集工作的进程。

对于未按时填报信息采集表和业务报备表的事务所,联合工作组要及时催促提醒。对于经多次催促仍不填报的,应在当地媒体上予以公告,并列为今后一段时期的重点监管对象。

(五)行政处罚信息的录入。

财政部门监督检查机构和注协应指定专人,分别将各自在2001年1月1日至2006年6月30日对事务所和注师作出的行政处罚(以处罚决定时间为准)信息录入行政处罚信息表,并进行必要的复核。监督检查机构和注协在录入过程中应加强沟通协调,避免出现遗漏或重复。监督检查机构在录入行政处罚信息过程中,如需确定处罚对象的执业证书编号,会计管理机构和注协应提供协助。行政处罚信息录入工作应当在2006年7月31日前完成。

(六)信息审查、汇总。

联合工作组回收信息采集表和业务报备表后,应当将书面表格与电子表格进行核对,存在不一致的,或者关键信息填写不完整的,应通知事务所和注师重新填报。对于关键信息存在补充修改的(电子表格采取新旧数据对比的形式,对补充修改信息将以醒目方式显示),应当按照信息审查规则检查其证明材料是否齐全。对于证明材料不齐全的,应当通知相关事务所和注师在规定期限内补充。未在规定期限内补充的,视为不能提供证明材料。

对于以书面形式取得信息采集表和业务报备表的事务所和注师,联合工作组应当在核对其填报完整后代其将信息录入电子表格。

对于书面表格与电子表格核对一致、关键信息填写完整、证明材料齐全(或者不能提供证明材料)的,联合工作组应当按照信息审查规则对补充修改的关键信息逐项进行审查,相应做出撤销信息修改、撤销信息补充、填写默认值等处理,必要时可要求相关事务所和注师提供补充证明材料或者重新填报。联合工作组应跟踪关注事务所注师名单中删除注师的去向,防止遗漏注师。

全部信息审查后,联合工作组应使用信息采集工作软件将信息采集表和业务报备表汇总,于2006年8月4日前通过内网邮箱发送至系统建设工作小组。

(七)年度报备工作。

会计管理机构应当按照《会计师事务所审批和监督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24号)规定,在采集工作同时开展对事务所保持设立条件等情况的核查和年度报备工作情况的汇总统计(部分工作可由信息采集工作软件完成)。

会计管理机构应牵头撰写年度报备工作情况报告,监督检查机构应予以配合。报告应包括本地区组织信息采集和年度报备工作的总体情况、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及处理情况、发现的会计师事务所存在的问题及处理情况、进一步做好注册会计师行业行政管理工作及年度报备工作的意见和建议等。年度报备工作情况报告和相关汇总表(电子版和书面版,一式三份)应于8月15日前报财政部会计司、监督检查局和中注协。

(八)数据有效性检验及复核。

系统建设工作小组收到地方报来的信息采集表后,将对全国的数据进行有效性分析,对于存在的问题,将通知有关地方作进一步核实。对于采集工作中修改、补充的数据,系统建设工作小组将采取抽查的方式进行复核,必要时将进行实地核查。检验及复核工作结束后,全部行业信息将导入系统数据库,作为系统实施的初始数据。

(九)后续信息变动的处理。

自7月1日起至系统实施日(具体时间另行通知)期间,除新批事务所、注师外,暂不在原注册管理系统上进行其他信息录入和变更操作。系统实施后,地方会计管理机构、注协应分别将上述期间新批事务所、注师业务录入系统,将上述期间其他业务同时录入系统和注册管理系统。监督检查机构应将上述期间的行政处罚信息录入系统。录入工作中,应注意有关业务的发生日期应录入为实际发生日期。各单位之间还应注意业务之间的逻辑依赖关系,按时间先后顺序录入业务。

四、开展信息采集工作的总体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周密组织。

信息采集是系统实施的重要基础工作,有助于形成完整的数据库信息,建立事务所、注师、行业管理部门和社会公众之间准确、畅通的信息沟通平台,并大大提高行业管理工作的效率和水平。各省级财政部门要充分认识采集工作的重要意义,切实加强对采集工作的领导,精心部署、周密组织,确保采集工作各阶段、各环节任务保质、保量、按时完成。

(二)明确分工,加强协作,发挥合力。

信息采集是一项程序复杂、技术性强的系统工作,涉及单位较多,需要各方面共同努力,各单位要合理分工,明确责任,发挥各自在采集工作中的管理、技术优势。同时,各单位又要通过联合工作组的形式,建立高效、顺畅的联合工作机制,密切配合,加强协作,相互补台,发挥联合工作合力。

(三)严把审查关,落实责任制,确保信息真实。

行业信息是今后开展监管工作的基础。随着电子签名手段的运用,系统数据也将成为具法律效力的电子档案。因此,各地方对于信息采集工作要认真负责、严肃对待财税法规库,特别是要把好信息审查关,防止各种利用信息采集机会篡改数据以及隐瞒不报等弄虚作假行为,确保信息真实完整。各地方还应建立和落实严格的责任追究制度。对于发现的弄虚作假的事务所和注师,要依据《行政许可法》、《会计师事务所审批和监督暂行办法》、《注册会计师注册办法》等相关规定进行处理。对于采集工作组织中有徇私舞弊行为的相关工作人员,要严肃追究责任。

(四)抓紧做好各项前期准备工作。

信息采集工作时间紧、要求高,各地方收到本通知后,要抓紧做好采集各项前期准备工作。一是要按照本通知要求成立地方联合工作组,建立相应工作机制,研究本地区信息采集工作方案。联合工作组联系方式(包括接收本地区数据文件包的内网邮箱地址)应当于2006年6月30日前报财政部系统建设工作小组。二是要做好对行业的宣传动员工作,及时传达本通知精神,要求事务所和注师做好准备。三是要核实事务所电子邮件地址、通讯地址、联系电话等信息,为发放和回收信息采集表做好准备。四是要与本地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联系沟通,请工商机关为工商登记相关信息的核实提供支持,建立专门的信息核实渠道。五是要将已掌握的更新信息于2006年6月9日前录入原注册管理系统,以充分利用已有工作成果,减少需补充修改的数据量;六是要做好信息采集工作人员安排等其他相关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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