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税务筹划(房地产企业增值税筹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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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企业筹建期如何进行纳税筹划?

(一)亏损年度的纳税筹划

根据税法规定生产经营之前所进行筹办活动期间发生的筹办费用支出,不得计算为当期的亏损。

如果不按税法规定,仍然计算为亏损年度,很有可能在未来的5年内无法得到弥补。

如果按税法规定,不计算为亏损年度,则可以将开办费用在企业所得税前的扣除时间向后递延,有利于亏损抵扣期限的调节。

(二)摊销期限的纳税筹划

根据税法规定企业发生的开办费用可以在开始经营之日的当年一次性扣除,也可以当作为长期待摊费用的支出,自支出发生月份的次月起,分期摊销,摊销年限不得低于3年。

如果企业采用一次性扣除开办费用,前期形成的亏损,则很有可能在未来的5年内无法得到弥补。

如果企业采用分期摊销,则可以将开办费用在企业所得税前的扣除时间向后递延,有利于亏损抵扣期限的调节。

企业税务筹划(房地产企业增值税筹划)

如果企业投产后,前期盈利较多,很显然应当采用一次性扣除开办费用,有利于利润的调节,实现递延纳税。

(三)企业类型的纳税筹划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亏损结转年限的通知》(财税〔2018〕76号)文第一条规定:

自2018年1月1日起,当年具备高新技术企业或科技型中小企业资格(以下统称资格)的企业,其具备资格年度之前5个年度发生的尚未弥补完的亏损,准予结转以后年度弥补,最长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至10年。

企业可以根据《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科发火〔2016〕32号)、《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办法〉的通知》(国科发政〔2017〕115号) “来评价、判断、确认企业是否可以申请认定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享受10年的可弥补亏损结转政策。

二、个体工商户筹划思路分析

大家都知道其实个体工商户一般来说规模都很小,比如说我们街面上可能会出现一个小超市,一个小商店,一个小餐馆,这个类型,你会发现它的营业执照都是个体工商户,类似于家庭作坊式的经营方式。个体工商户是是按照经营所得交个人所得税的,经营所得简单理解就是收入减去成本以后的这个利润,这部分所得要交个人所得税。

以前,在做一些筹划的时候,一般的筹划都会去选择成立一个个体工商户,为什么?因为个体工商户,能够给企业节税,但是,从2019年1月1号以后为了节税,可能会选择有限公司,就不一定是个体工商户了,为什么?因为从2019年1月1日以后小微企业税收优惠力度进一步加大。小微企业的企业所得税,最低的税负可以达到5%,最高25%?而个个体工商户,最高的税负能达到35%,它要远超于这个小微企业。

所以, 2019年1月1号以后,想要成立公司去节税的时候,我们就要权衡利弊,去进行测算,到底是应该成立个体工商户还是应该成立小微企业,那么目前来讲,我个人比较倾向于成立小微企业,也就是说成立有限公司,这样可能对于未来的三年内节税更为方便,为什么这么说?

企业税务筹划(房地产企业增值税筹划)

因为大家都知道从2019年1月1号开始,我们很多地方在逐步取消个体工商户的核定增收,取消了核定征收意味着什么?意味着即便是个体工商户也需要有成本费用的发票才能在个人所得税前去扣除这部分成本费用,但是,个体工商户在实务中有的时候很难取得发票。但是实务中也有例外,也有很多省市分别出台文件说个体工商户也还是可以进行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所以,实务中,需要因地制宜,具体问题,具体分析了。

三、有限公司筹划思路分析

说完个体,我们再来讲有限公司,有限公司我们都知道它是法人企业,因为你从营业执照上就能很清晰的看到,有一项叫法定代表人?所以,我们称其为法人企业,而法人企业它交的是企业所得税,也就是我们大家最常见的关于25%这个税率的企业所得税。当然, 2019年出台了主要针对小型微利企业普惠性政策,从 2019年1月1号开始,小型微利企业如果应纳税所得额没有超过100万的话,实际的税负其实是5%, 而超过100万到300万的部分,实际税负是10%,那么对于企业来讲是非常非常有利的。如果你不是小型微利企业的话,那么这个企业所得税的这个税率就是25%。

那么说到企业所得税,不知道大家在实务中有没有留意这样一个问题,就是近些年来,我们会发现,凡是跟企业所得税有关的税收优惠特别特别多,你比如说有这个三免三减半,税额式减免,税基式减免等等,但是生产经营的个人所得税的税收优惠其实是很少的。而且另外在并购重组方面的税收优惠,也都是针对企业所得税,而不是个人所得税。

所以,有限公司它其实是一个非常好的一个投资平台,怎么理解?比如说你想成立的一个公司,并不是以把最终的钱揣到自己个人腰包为目的,比如说,你将来想上市,比如说你想做这个并购重组业务,再比如说你只是想对外投资获取利润的,那么这种情形你肯定成立有限公司是更为妥当,为什么?因为有限公司它本身就是一个天然的利润储存平台,为什么这么说?

我们来分析一下,先说以投资为目的,假如说你成立一个公司只是想对外进行投资,投资拿回来这个钱呢,你并不想揣到个人的腰包里,而是还想再去做别的事情企业税务筹划,那么这种情况下你一定是成立有限公司,因为我们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了,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是免企业所得税的。

举例说明:

比如说你是个有限公司,我也是一个有限公司,我对你进行投资,我占10%的这个股权。那么当你分红的时候给我分回来100万,那么我的这个公司分回的100万,就不需要交企业所得税,因为企业所得税规定我们俩之间的这个投资收益是免企业所得税的。所以呢,我们投资分回这个利润,是不用交企业所得税的,分回的利润可以再对外进行投资企业税务筹划,或者是对内扩大生产经营规模,这种情况下,是免企业所得税的,所以如果是这种方式,选有限公司会更为妥当。

再比如说,我们企业想要做并购重组,那也一定是成立有限公司,为什么?因为有限公司是缴纳企业所得税,而并购重组中针对企业所得税有一个特殊性税务处理,可以延缓缴纳企业所得税,也就是暂不缴纳这个企业所得税,对于企业来讲也是特别优惠的这么一个地方,所以我们把有限公司称之为天然的利润储存平台。那么如果说设立企业为了将来上市,那么在上市之前,肯定要做一些股权架构上和并购上的一些梳理,那么也一定是企业所得税才会有优惠。 对于以上有限公司的这些个优惠政策,个体工商户都是没有的,所以在成立主体之前,一定要考虑清楚成立企业的目的。

企业税务筹划(房地产企业增值税筹划)

我们再举一个简单的小例子,比如说大家最近对于这个人工成本等其他一些不能取得发票问题,现在都比较懵,不知道应该怎么处理,以前,一般都是告诉大家,可以成立一个个体工商户来解决,但是随着税收形式的变化,变得不一定可行了。举例说明:比如说一个培训讲师,以前成立的是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走的是核定征收,核定了这个最终的利润率是2.8%,也就是说如果赚100万,我只交2.8万的个人所得税,这样一来,应该是非常优惠的一个情形。

但是,2019年1月1号以后,部分省份取消了这个核定征收的政策,都要进行查账征收。查账征收就会直接面临一个让人头疼的问题,就是实际上是没有啥成本的?接着上述案例来说明:培训讲师个人用知识来为财税从业者提供服务,基本上是没有什么成本的,而收费还比较高,所以这种情形下,可能就要按照35%这档税率来计算个人所得税,这样一来赚100万,要交35万的个人所得税,大概的这么一个比例,那么这种情形的税负就相当高了?

那么,这种情况下,就不能成立个体工商户了,而是应该转身成立有限公司?如果成立有限公司,一年收入100万,假如没有任何成本费用的,那所得也就是100万,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企业所得税仅交5%,也就是交5万的企业所得税,这个税负要远比我们个体工商户交的低。那么,有人会反问说,个体工商户交完税以后,钱可以直接揣在个人兜里,是合理合法的。可是如果成立有限公司,虽然交的企业所得税5万,可是剩的95万,是在企业而不能直接拿到个人手里,如果拿到个人手里,你还要再交20%的这个股息分红的个人所得税?

实际上,没错,是这个道理,但是,即便说真的是去实打实的交20%的个人所得税,也要比我们成立个体工商户的35%税率要低一些。另外实务中,日常所发生的一些费用也都可以往里进,就相当于用一些发票,就把这个95万的利润它拿出来了,就是交了5%的企业所得税,可是剩余的这个钱,也并不一定交个人所得税,而是通过发票报销费用方式把钱揣到兜里,不知道大家能不能明白这个意思,这也是我们设立主体时候的需要考虑的一个问题。

那么,个体工商户和有限公司税收方面的区别讲清楚了,有人还会问说,这有限公司、个体工商户是小规模还是一般纳税人,这个有有啥影响吗?那么,如果说你现在要成立一个公司,具体还是要看企业的经营业务,来确定你到底是选择一般纳税人还是小规模,因为年销售额只要不超过500万,就是增值税上的小规模纳税人,那么小规模纳税人2019的政策优惠也很大,月销售额不超过10万或者季度不超过30万,可以免增值税。所以我们要在事前,把这些税收政策都区别清楚,然后呢,根据我们成立企业的目的,再去选择这个主体身份,不要盲目的去进行处理。

最后,总结一下,企业类别到底应该如何选择?要看设立企业的目的是什么,税收筹划的前提要以实际经营业务为核心。如何选择,如何筹划,切忌不可盲目操作。

以下这样的税收筹划企业千万不要做,小心给企业带来巨大风险

背景:

我公司打算自建商城销售产品,老板请了财税咨询公司做税务筹划。筹划方案如下图:

企业税务筹划(房地产企业增值税筹划)(图4)

方案解释:

我司原来只是一家贸易公司,现在拆分为三家公司。筹划方案中消费者购买产品支付货款后,平台的虚拟账户会把收入拆分为三部分,分别是销售贸易公司销售产品收入,物流服务公司物流服务收入,信息平台公司的信息服务费收入,这样原来全部收入按13%交增值税,现在拆分给物流服务公司和信息平台公司的收入只需要按6%交增值税,从而起到节税效果。如果消费者需要发票,则会收到前面所述三家公司分别开具的发票。

疑惑:

且不论三家收入拆分的比例是否合理,这种收入拆分的方法合理吗?税局是否会以减少税收为目的的安排为理由,不予以认可?

所有的税收筹划想要落地,最重要的是税收安排同业务活动的契合,这种契合有两个维度需要关注:一个维度是真实性;第二个维度是合理性。

从这个案例来看,核心是将一项业务分拆为三项,并对应成立了三家公司分别对应三块业务。原本的正常销售被分拆为销售行为、物流服务、信息服务三个平行的业务内容,希望能够享受三种不同业务增值税的不同税率,而非全部按照货物销售缴纳13%增值税。

但问题是,这种分拆在业务上能否站得住脚?三种强行分拆的业务是真实存在且具有合理性的吗?

首先,销售业务当然是真实存在的。

企业税务筹划(房地产企业增值税筹划)

物流服务和信息服务是否也是真实的存在?一项真实而合理的业务至少应该具有两个方面特点:

1、业务的相对独立性。

也就是说物流业务和信息服务是相对独立于销售环节的,这种独立从业务本身的操作上应当独立,从人员上应当独立,从业务结果上应当独立。如果是物流业务勉强可以算是独立的,信息服务的独立性实在让人难以信服,作为一个自建商城,获客渠道并非来自于线上或者平台,而是来自于线下客流,独立的信息服务从何谈起?

2、符合行业惯例和行业逻辑。

任何业务的合理性都应当从行业惯例和行业逻辑中找到证据和理由,普通的贸易公司或者商城在简单销售业务中通常很难将业务分拆,唯独这一家公司做了分拆,如果不是颠覆性创新,那一定就是别有用心。

其次,价格的分拆应该具备合理性。

本身业务的独立性就难以服众,我们看到案例中为了达到降税效果,强行将信息服务的所谓返佣支出抽出400元,达到了销售收入占比的40%,哪个行业的佣金能够占到销售收入的如此高比例?所得税中曾有明确规定,可以在所得税前扣除的佣金不得超过合同总金额的5%,这从侧面可以说明40%比例的粗制滥造和荒谬。当然,如果只有5%的佣金,这个所谓的筹划就失去了意义。

最后,资金流、发票、合同的协调一致应当保持。

无论怎样的业务分拆,资金流、发票和合同的一致性是确保业务真实合理的最重要证据链。本案例中客户统一支付1000元货款,内部强行分拆为300、400、和100,将导致资金流的不一致,给具体落地实施带来风险。但如果要求客户支付时分拆,有可能引发客户的不满甚至流失,因此证据链的扭曲也验证了这种所谓筹划的不真实。

我们从上述分析不难看出,再高明的筹划也不能脱离业务的真实性与合理性,很多所谓专家在实务中强行向企业灌输偷工减料的生硬稅筹操作方案,结果只能是给企业带来巨大风险。好的稅筹,不仅真实、合理,而且所有的逻辑顺畅,证据链完备统一,这才是完美筹划的应有之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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