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意,税务总局开始抽查个税汇算!


最近,有小伙伴收到税务机关发送的补税申报未办理的提示短信:大家收到短信后不要直接认为是诈骗短信,一定要登录个税APP去检查一下。

 

税务部门公布未按规定办理个人所得税汇算

 

案例1:虚假填报三险一金


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税务部门在2022年度个税汇算退税审核时发现,某餐饮管理服务有限公司存在多名纳税人虚假填报“三险一金”的情况。经查,该单位共有4名纳税人受虚假退税“秘笈”误导,在汇算时抱着侥幸的心理虚假填报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住房公积金扣除,试图申请汇算退税。税务部门立即约谈该公司法人代表及财务人员,要求该公司加强政策宣传辅导。目前,该4名纳税人已撤销了不实的退税申请,在填报专项扣除后办理了汇算。

 

案例2:虚假填报继续教育专项附加扣除


吉林省税务部门在2022年度个税汇算退税审核时发现,某出版社存在部分纳税人错误填报继续教育专项附加扣除的情况。根据《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规定,纳税人接受职业资格继续教育的,在取得该证书的当年可以享受个税继续教育专项附加扣除。经查,该单位少数纳税人在汇算时选择以“出版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填报专项附加扣除的继续教育,实际仅为取得证书后每年的学时教育,不符合继续教育专项附加扣除相关规定。吉林省税务部门进一步对该单位纳税人以前年度的专项附加扣除填报情况进行了核查,对错误填报的纳税人逐一纠正补征税款,并依法加收滞纳金。

 

案例3:虚假填报专项附加扣除


厦门市税务部门在2022年度个税汇算退税审核时发现,纳税人柳某存在虚假填报大病医疗、继续教育、住房租金、赡养老人、子女教育五项专项附加扣除的情况。经查,纳税人在税务部门多次作出不予退税决定的情况下,3月3日-23日先后四次虚假填报上述专项附加扣除并提交退税申请。税务部门对该纳税人以前年度汇算进行了延伸核查,确认纳税人存在虚假填报的情况。3月27日,在税务部门向纳税人送达税务事项通知书,并按照“五步工作法”约谈警示后,纳税人认识到自身错误并更正了历年汇算申报,补缴了税款及滞纳金。

 

案例4:少填报收入


山西襄汾县税务部门在2022年度个税汇算退税审核时发现,某钢铁企业多名纳税人存在少填收入、多列扣除的问题。经查,该企业多名纳税人受内部谣传年度汇算错误填报方式的蛊惑,在办理汇算时少填收入、多列扣除,以达到退税或减少应补税额的目的。税务部门迅速与该钢铁企业联系,对财务人员及纳税人当面进行辅导提醒,23名纳税人已更正申报。

 

案例5:错误享受海南自贸港税收优惠


海南省澄迈县税务部门在2022年度个人所得税汇算退税审核时发现,纳税人贾某存在错误享受了海南自贸港个人所得税减免税政策的情况。经进一步核查,发现该纳税人在海南的任职受雇单位,不符合自贸港个税优惠政策要求的实质性运营条件且该单位已注销。税务部门立即约谈纳税人,并就海南自贸港个税优惠政策进行了辅导。目前,纳税人已更正个税汇算申报,并补缴了税款。

 

税务部门提示广大纳税人,依法办理个税汇算是每个纳税人的法定义务,轻信所谓退税“秘笈”或虚假传言,不仅会因虚假填报影响自己的纳税信用,而且可能将个人隐私信息泄露给网络诈骗不法分子。希望纳税人在办理汇算时,通过个人所得税APP认真查看自己的收入、扣除、扣缴税款等信息,依法诚信办理汇算。对于存在虚假填报收入或扣除项目、篡改证明材料等恶劣情节的,税务部门将依法严肃处理,追缴税款和滞纳金;对拒不整改的,将依法依规立案检查。

 

税务机关同时提醒扣缴单位,冒用他人身份,为纳税人办理虚假扣缴申报是违法行为,扣缴单位要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规定,依法履行全员全额明细申报义务。

 

因拒绝税务局检查,罚款1.5倍!

 

 

案例:

我局于2022年9月22日起对你(家庭地址:江西省****)自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期间从多处任职单位取得收入未按规定办理自然人年度汇算清缴的纳税申报情况进行检查,违法事实及处罚决定如下:

 

一、违法事实及证据

 

你经税务机关通知进行2021年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年度汇算清缴后,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造成少缴的个人所得税78331.04元系偷税,经我局通知后你仍拒绝配合检查。

 

上述违法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你2019年度至2021年度预扣预缴表;2.你2019年度至2020年度综合所得年度报表信息;3.你2021综合所得年度汇算征管信息清册;4.你尾号0383账户2019年1月1日-2021年12月31日期间的个人银行资金流水明细;5.你2019年度至2021年度个人所得税纳税记录;

6.主管税务机关通知办理个人所得税年度汇算的《税务事项通知书》及《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

 

二、处罚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第一款及《福建省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公告2021年第1号发布)第41项的规定,对你上述行为处少缴税款1.5倍的罚款即117496.56元。

 

以上应缴款项共计117496.56元。限你自本决定送达之日起15日内到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长乐区税务局缴纳入库。到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如对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的,我局有权采取《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规定的强制执行措施,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

2023年5月15日

 

 

可能有小伙伴疑惑了,税务机关检查个人储蓄账户的流水情况,合法吗?

 

税务机关在调查税收违法案件时,经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可以查询案件涉嫌人员的储蓄存款。

 

也就是说,税务机关检查相关个人的储蓄个人账户流水情况需要符合2个条件:

 

1.个人涉及案件,成为了涉嫌人员才可以查询,也就是与案件直接有关的涉嫌人员的储蓄存款。

 

2.检查个人储蓄账户需经过法定程序,经所属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税务局局长批准,凭《检查存款账户许可证明》检查,仅凭税务检查通知书是不可以的。

 

 

注意一:税务机关不得随意或者私自随便检查个人卡流水信息,检查个人储蓄账户需经过法定程序。查询案件涉嫌人员储蓄存款的,应当经所属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税务局局长批准,凭《检查存款账户许可证明》向相关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查询。税务机关查询的内容,包括纳税人存款账户余额和资金往来情况。个人存款属于个人隐私,个人隐私权是受国家法律保护的。

 

注意二:税务机关查询所获得的资料,不得用于税收以外的用途。涉税资金账户查询不能应用于其他用途,也就是要避免后果扩大化。

 

个人能否从多处取得工资薪金所得?

 

我们先看看相关政策是怎么规定的?

 

根据劳动法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根据税法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2号)需要办理汇算清缴的纳税人,应当在取得所得的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内,向任职、受雇单位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报送《个人所得税年度自行纳税申报表》。纳税人有两处以上任职、受雇单位的,选择向其中一处任职、受雇单位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从上面的法律条文可以看出,员工同时与两个单位分别签订劳动合同不是法定的禁止事项,一个人能否同时与两个公司同时签订劳动合同的的决定权在于用工单位。如果用工单位均知情并同意,一个人是可以同时签订两个劳动合同的。

 

税务法规里明确提到了存在纳税人同时有两处以上任职受雇的情况,所以说一个人同时取得多处任职单位的工资薪金收入也是没有问题的,但需要注意的是要在第二年汇算时选择任一单位做汇算清缴。

 

提醒,在实操中常常遇到以下相关问题:

 

一、在两个公司同时领取工资,平时预扣个税的时候是否允许两个公司都扣除5000元的基本减除费用?缴纳的社保两处都可以扣除吗?

 

是允许的,若是每个单位都按月扣除了5000元的基本减除费用,符合汇算清缴条件的,年终通过汇算清缴来多退少补。对于缴纳的社保,是哪个公司缴纳就那个公司申报扣除。

 

也可以选择在一个单位享受5000元的扣除,并告知其他单位不再扣除,扣缴义务人在为其申报个税时,可以从员工“任职受雇从业信息”中“是否扣除减除费用”栏次选择“否”。

 

对同一专项附加扣除项目,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只能选择从一处取得的所得中减除,别重复扣除了。

 

 

二、我在两个公司同时领取工资,平时各自预扣了个税,请问次年个税汇缴的时候对于有两处以上工资的是不是一定要办理个税汇算?

 

不一定。

 

年度综合所得不超12万元或者汇算补税金额不超过400元的,可免于办理个税汇算清缴。

 

 

在两处取得工资另一处 只能按劳务报酬申报个税吗?

 

一处取得工资薪金,另外一处必须按照劳务报酬计税!这种说法是错误的。

 

工资、薪金所得是属于非独立个人劳务活动,即在机关、团体、学校、部队、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中任职、受雇而得到的报酬;

 

劳务报酬所得则是个人独立从事各种技艺、提供各项劳务取得的报酬。

 

两者的主要区别在于,工资、薪金所得存在雇佣与被雇佣关系,劳务报酬所得则不存在这种关系。(政策依据:(国税发〔1994〕89号)第十九条)

 

 

简单来讲:前者签订的是劳动合同,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建立雇佣关系。劳动者的出勤时间、岗位职责受用人单位约束。时间上通常也是"长期”为主,例如,半年或一年以上。

 

后者签订的是劳务合同,属于民事合同。以某一项劳务以及劳务成果达成协议。例如,一场演讲、翻译一篇稿件。

 

所以,两处及以上取得收入是以哪个项目申报个人所得税,可以依据以上表述来判断。

 

来源: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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