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收筹划(个人税务与遗产筹划)

税收筹划一直是企业重点关注的问题,如何在合法的基础上进行税收筹划税务收筹划,作者根据税法的规定和工作中的体会,发表了一些自己的看法。

税收筹划是指通过对纳税业务进行事先策划,制定一整套的纳税操作方案,从而达到节税的目的。企业通过合理的税收筹划,在企业生产经营、利润分配等环节中尽可能地减轻税负或延缓纳税,以实现企业价值的最大化。税收筹划工作必须建立在熟悉并遵守国家税法的基础上,主要有两个筹划途径:一是选择低税负方案;二是滞延纳税时间。纳税期的滞延,相当于企业在滞延期内得到一笔与滞延税款相等的政府无息贷款。下面就我集团涉及的两大主要税种谈一些自己的看法。

一、营业税的税收筹划

营业税征收面广,无论纳税人经营状况如何、成本高低、是否盈利,只要取得应税营业收入,都要按规定纳税。企业应缴纳营业税额=营业额×税率。从公式中可以看出,影响营业税额大小的因素有两个:一个是营业额,一个是适用的税率。从税收筹划的角度考虑,我们应从这两个影响因素入手,寻求营业税的筹划方略。营业税税率从3%-20%各不相同。企业在兼营不同税目应税行为时应当分别核算不同税目的营业额、转让额、销售额;δ分别核算的,税务部门将从高适用税率。

二、企业所得税的税收筹划

企业所得税是企业开展税收筹划的重点,许多筹划工作都是通过减少本期利润来达到减少所得税目的的。

1)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按年计算,分月或分季预缴,年度终了后五个月内汇算清缴,结清应缴应退税款。因此企业要想节省成本税务收筹划,在一年的大部分经营期间里拥有更多的流动资金而又不Υ反税收法规,只有在所得税预缴期间内尽可能合法地少预缴,特别是不要在年终形成预缴需退税的结果。

2)当企业为了扩大生产经营规模时往往会设立一些分支机构,这时企业将面临是设立分公司还是子公司的决策问题。从实质上看,子公司、分公司都是从母公司分离出来的,母公司对它们都具有财务、人事上的控制权。但从纳税的角度来看,两者之间存在差异:子公司是一个独立的法人,独立计算盈亏,是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可以独立享受企业所得税的优惠政策;分公司不是独立的法人,不是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盈利同母公司合并计算纳税,所以分公司若出现亏损,可在母公司盈利中弥补,从而减少母公司的总体税负。因此,目前存在亏损子公司的企业集团,可考虑通过工商变更,将子公司变更为分公司,汇总缴纳所得税。

3)固定资产折旧、无形资产和递延资产的摊销

在收入既定的情况下,折旧和摊销额越大,应纳税所得额就越少。会计上加速折旧是一种比较有效的节税方法。税法上规定符合一定条件的固定资产,经企业提出申请并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后,允许缩短折旧年限或采用加速折旧方法。企业应当对照这些条件,若有符合则应积极向税务机关争取。若固定资产价值不大,凡可以计入当期损益的项目应尽量计入期间费用。税法允许企业根据固定资产的性质和使用情况,合理确定固定资产的预计净残值。企业可根据具体情况尽量选择较低的净残值率。此外,税法虽然对不同类别的固定资产折旧年限、无形资产和长期待摊费用的摊销期作了最低规定,但企业在不Υ反规定的前提下对决定折旧年限的长短有一定的自主性。企业应当尽量选择较短的年限折旧计提或摊销完毕。

4)工资薪金支出及职工福利费、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的扣除

新所得税法取消了计税工资制度,纳税人发生的真实、合法、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税前扣除;纳税人发生的职工福利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准予税前扣除;纳税人拨缴的职工工会经费,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的部分,准予税前扣除;除有特殊规定外,纳税人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的2.5%的部分,准予税前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这些新税法的规定,对内资企业来说是一个很大的利好政策,企业要充分运用这些政策,但企业一定要注意参考同行业的正常工资水平,如果工资支出大幅超过同行业的正常工资水平,则税务机关可能认定为“非合理的支出”,而予以纳税调整。

5)借款费用

新所得税法上根据借款费用的不同性质,对其处理方式也做了不同规定,有些予以资本化,有些予以费用化,有些虽可列入费用但需纳税调整。企业可以考虑以下三个方法节税:a.当企业处于亏损年度或有前五年亏损可抵扣时,利息支出应尽可能资本化;b.当企业处于盈利年度时,利息支出尽量予以费用化,以期达到费用极大化目的;c.应尽量向金融机构贷款,以免税务机关对超额利息的剔除。

6)公益性捐赠的扣除

新所得税法规定,纳税人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允许在税前扣除。这项规定与原所得税法有很大的差异:a.扣除比例变化,原税法规定内资企业用于公益性、救济性捐赠,在年度应纳税所得额3%以内的部分,准予扣除;外资企业用于中国境内公益、救济性质的捐赠,可以扣除;b.扣除的税基不同,原税法为年度应纳税所得额,新所得税法为年度利润总额。如果存在纳税调整项目,年度利润总额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是不同的数额,可能差距很大,企业在考虑对外公益性捐赠能否扣除时,一定要注意正确计算扣除基础,准确把握可扣除的量。

企业的税收筹划工作应做到事前计划,事先筹划,同时需服务于财务决策的过程。企业在纳税筹划时要贯彻成本效益原则,要全盘考虑,综合权衡。只有综合效益最大化的方案,才是最优的税收筹划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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