创业板上市条件五条标准(科创板红筹上市条件)

一个

科创板上市条件及行业要求

申请在科创板上市的发行人应属于以下行业中的高新技术产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

(1)下一代信息技术,主要包括半导体和集成电路、电子信息、下一代信息 *** 、人工智能、大数据、云计算、软件、互联网、物联网和智能硬件等。

(2)高端装备领域,主要包括智能制造、航空空航空航天、先进轨道交通、海洋工程装备及相关服务等。;

(3)新材料领域,主要包括先进钢铁材料、先进有色金属材料、先进石化新材料、先进无机非金属材料、高性能复合材料、前沿新材料及相关服务等。;

(4)新能源领域,主要包括先进核电、大规模风电、高效光电光热、高效储能及相关服务等。;

(5)在节能环保领域,主要包括节能产品及设备、先进环保技术及设备、先进环保产品、资源循环利用、新能源汽车、新能源汽车关键零部件、动力电池及相关服务等。;

(6)生物医药领域,主要包括生物制品、高端化学品、高端医疗设备仪器及相关服务等。;

(七)符合科创板定位的其他领域。

科创属性:

一个支持和鼓励科创板定位规定的相关行业领域中,同时符 合下列 4 项指标的企业申报科创板上市(一)最近三年R&D投资占营业收入的5%以上,或者最近三年R&D投资总额在6000万元以上;

(2) R&D人员占当年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10%;

(三)构成主营业务收入的发明专利5项以上;

(4)最近三年营业收入复合增长率达到20%,或最近一年营业收入金额达到3亿元。

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发行上市审核规则》第二十二条第(五)项规定的上市标准申请向科创板申报的企业,不得适用上述第(四)项指标中“营业收入”的规定;软件行业不适用上述第(3)项指标要求,R&D投资应占10%以上。

2

支持和鼓励科创板定位规定的相关行业领域中,虽未达 到前述指标,但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企业申报科创板上市(一)发行人拥有的核心技术已被国家主管部门认定为国际领先、领先或对国家战略具有重大意义;

(2)发行人作为主要参与者或发行人核心技术人员作为主要参与者,获得国家科技进步奖、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技术发明奖,并将相关技术应用于公司主营业务;

(三)发行人独立或牵头承担与其主营业务和核心技术相关的国家重大科技项目;

(四)发行人依托核心技术形成的主要产品(服务)属于国家鼓励、支持和推广的关键设备、关键产品、关键零部件和材料,且已实现进口替代;

(5)形成核心技术和主营业务收入的发明专利(含国防特殊利益)50项以上。

创业板上市条件五条标准

限制金融科技、模式创新企业在科创板上市。禁止房地 产和主要从事金融、投资类业务的企业在科创板上市发行人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应当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科技创新板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上市条件。除本规则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规定的情形外,发行人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应当至少符合下列上市标准之一,发行人招股说明书和保荐人上市推荐书中应当明确说明所选择的具体上市标准:

(一)预计市值不低于10亿元,最近两年净利润为正且累计净利润不低于5000万元,或者预计市值不低于10亿元,最近两年净利润为正且营业收入不低于1亿元;

(二)预计市值不低于15亿元,最近一年营业收入不低于2亿元,最近三年累计R&D投资占最近三年累计营业收入的比例不低于15%;

(三)预计市值不低于20亿元人民币,最近一年营业收入不低于3亿元人民币,最近三年经营活动累计现金流量净额不低于1亿元人民币;

(四)预计市值不低于30亿元人民币,最近一年营业收入不低于3亿元人民币;

(5)预计市值不低于40亿元人民币,主营业务或产品需经国家相关部门批准,市场规模空较大,已取得初步成效。医药企业至少需要有一个核心产品获批进行二期临床试验,其他符合科创板定位的企业需要具备明显的技术优势并满足相应条件。

前款净利润为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的较低者,净利润、营业收入和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均指经审计的价值。

本所根据市场情况创业板上市条件五条标准,经中国 *** 批准,可以调整第二款规定的具体标准。

2、

创业板的上市条件和行业要求

创业板定位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适应更多依靠创新、创造、创造的大趋势,主要服务成长型创新创业企业,支持传统产业与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深度融合。

支持和鼓励符合创业板定位的创新创业企业申请在创业板上市。

保荐机构应当符合国家经济发展战略和产业政策导向,准确把握创业板定位,切实履行勤勉尽责义务,推荐符合高新技术产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方向的创新创业企业,以及其他符合创业板定位的企业申请在创业板上市。

中国 *** 发布的《上市公司行业分类指引(2012年修订)》中属于以下行业的企业,原则上不支持其申请在创业板上市创业板上市条件五条标准,但与互联网、大数据、云计算、自动化、人工智能、新能源等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深度融合的创新创业型企业除外:

(一)农林牧渔业;(2)采矿业;(3)酒类、饮料和精制茶制造业;(4)纺织业;(5)黑色金属冶炼和压延加工业;(六)电力、热力、燃气、水生产和供应业;(7)建筑业;(八)运输、仓储和邮政服务;(9)住宿和餐饮;(10)金融业;(十一)房地产业;(十二)居民服务、修缮和其他服务。

第五条本规定第四条所列行业中与互联网、大数据、云计算、自动化、人工智能、新能源等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深度融合的创新创业企业,支持其申请在创业板上市。

保荐机构应当对发行人与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的深度融合情况进行尽职调查,做出专业判断,并在发行保荐机构说明具体核查过程、依据和结论。

在本所发行上市审核中,将特别关注根据本条之一款规定申报的发行人的业务模式、核心技术和R&D优势,并可根据需要咨询本所行业咨询专家库专家。

发行人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应当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规则》规定的上市条件。除本规则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规定的情形外,发行人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应当至少符合下列上市标准之一,发行人招股说明书和保荐人上市推荐书中应当明确说明所选择的具体上市标准:

(一)最近两年净利润为正,累计净利润不低于5000万元;

(二)预计市值不低于10亿元人民币,最近一年净利润为正,营业收入不低于1亿元人民币;

(三)预计市值不低于50亿元,最近一年营业收入不低于3亿元。

本章所称净利润为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的较低者。本章所称净利润和营业收入是指经审计的价值。

本所根据市场情况,经中国 *** 批准,可以调整第二款规定的具体标准。

符合《若干意见》相关规定且最近一年净利润为正的红筹企业,可申请发行股票或存托凭证并在创业板上市。

营业收入增长迅速,拥有自主研发、国际领先的技术,并在同行业竞争中处于比较优势地位。境外上市红筹企业申请发行股票或存托凭证并在创业板上市的,其市值和财务指标应至少符合以下上市标准之一,发行人招股说明书和保荐人上市推荐书中应明确说明所选择的具体上市标准:

(一)预计市值不低于100亿元,最近一年净利润为正;

(二)预计市值不低于50亿元,最近一年净利润为正,营业收入不低于5亿元。

前款所称营业收入快速增长,是指符合下列标准之一:

(一)最近一年营业收入不低于5亿元,最近三年营业收入复合增长率在10%以上;

(2)最近一年营业收入低于5亿元的,最近三年营业收入复合增长率在20%以上;

(3)如果由于行业周期性波动等因素导致行业整体处于下行周期,发行人最近三年营业收入复合增长率高于同期同行业可比公司平均增长水平。

R&D阶段的红筹企业和对国家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意义重大的红筹企业,不受“营业收入快速增长”要求的约束。

3、

主板上市条件

一个

主体资格1)主体类型:依法设立并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2)经营年限:连续经营三年以上;

3)主营业务:最近三年未发生重大变化;

4)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最近三年无重大变化;

5)实际控制人:最近三年无变化。

2

财务与会计1)净利润:最近三个会计年度净利润为正,累计净利润超过3000万元;净利润按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较低的损益计算;

2)收入:最近三个会计年度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超过5000万元;最近三个会计年度累计营业收入超过人民币3亿元;

3)总股本:发行前总股本不低于3000万元;

4)资产:期末,无形资产(不含土地使用权、养殖权、采矿权等。)占净资产比例不超过20%;

创业板上市条件五条标准

5)其他:最近一期期末无未弥补亏损。

4、

新三板精选层(小IPO)

选定的图层访问条件:

根据《分级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十五条,NEEQ上市公司进入精选层有四个标准,即:

(一)市值不低于2亿元,最近两年净利润不低于1500万元且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不低于10%,或者最近一年净利润不低于2500万元且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不低于10%;

(二)市值不低于4亿元,最近两年平均营业收入不低于1亿元且增长率不低于30%,最近一年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为正;

(三)市值不低于8亿元,最近一年营业收入不低于2亿元,最近两年R&D投资总额占最近两年营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8%;

(四)市值不低于15亿元,最近两年R&D投资总额不低于5000万元。

这里的“市值”是指上市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以下简称公开发行)的价格计算的股票市值

将创新层升级为精选层的条件:

在全国股份 *** 系统连续12个月在创新层面上市的公司,可以申请公开发行,进入精选层面。创新层上市公司完成公开发行并进入精选层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最近一年年末净资产不低于5000万元;

(二)公开发行不少于100万股,发行人数不少于100人;

(三)公开发行后,公司总股本不低于3000万元;

(四)公开发行后,公司股东人数不少于200人,公众股东持股比例不低于公司总股本的25%;公司总股本超过4亿元的,公众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公司总股本的10%;

(五)中国 *** 和全国股份 *** 公司规定的其他条件。

其中,公众股东是指除下列股东以外的上市公司股东:

(一)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

(二)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近亲属,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近亲属包括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父母及其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及其子女和配偶的父母。

为什么不能进入选择层:

(一)上市公司或者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犯有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的;存在欺诈发行、重大信息披露违法行为或者其他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生态安全、生产安全、公共卫生安全等重大违法行为。;

(二)上市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中国 *** 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因证券市场违法违规行为受到国家股转公司等自律机构的纪律处分;

创业板上市条件五条标准

(三)上市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嫌犯罪正在被司法机关调查,或因涉嫌违法违规正在被中国 *** 及其派出机构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

(四)上市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已被列入失信人名单且情形未消除的;

(五)未按照全国股份 *** 公司的规定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4个月内编制和披露年度报告,或者未在每个会计年度上半年结束后2个月内编制和披露半年度报告。

(六)最近三年的财务会计报告经持有非标准审计意见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七)中国 *** 和全国股转公司的规定对上市公司经营稳定性、直接面对市场和继续独立经营的能力产生重大不利影响,或者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的其他情形。

选择和降低层数的条件:

(一)上市公司或者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犯有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的;存在欺诈发行、重大信息披露违法行为或者其他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生态安全、生产安全、公共卫生安全等重大违法行为。;

(二)上市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中国 *** 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因证券市场违法违规行为受到国家股转公司等自律机构的纪律处分;

(三)上市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嫌犯罪正在被司法机关调查,或因涉嫌违法违规正在被中国 *** 及其派出机构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

(四)上市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已被列入失信人名单且情形未消除的;

(五)未按照全国股份 *** 公司的规定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4个月内编制和披露年度报告,或者未在每个会计年度上半年结束后2个月内编制和披露半年度报告。

5、

精选层转板创业板上市

第十一条转板公司申请转板上市,应当在全国股份 *** 系统精选层连续上市一年以上,最近一年不存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 *** 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全国股份 *** 公司)应转出精选层的情形。

第十二条申请 *** 上市的 *** 公司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登记管理办法(试行)》。

(以下简称《登记办法》);

(二)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三年未受到中国 *** 行政处罚,未因涉嫌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 *** 调查,最近十二个月未得出明确结论,也未受到全国股份 *** 公司公开谴责;

(三)总股本不低于3000万元人民币;

(四)股东人数不少于1000人;

(五)公众持有的公司股份占公司股份总数的25%。

以上;如果公司总股本超过4亿元,公众持股比例将达到10%以上;

(六)在董事会决议公告之日前60个交易日(不含股票停牌日)对选定级别的交易者进行竞价。

创业板上市条件五条标准

公式实现的股票累计成交量不低于1000万股;

(七)市值、财务指标符合《上市规则》规定的上市标准,有表决权差异安排的 *** 公司申请 *** 上市时应符合《上市规则》的规定;

(八)本所规定的其他上市条件。

*** 公司选择的上市标准涉及市值指标的,应当在 *** 上市申请日前20、60、120个交易日报送本所。

(不含股票停牌日)以收盘市值算术平均值的较低者为准。交易所可以根据市场情况调整转板的上市条件和具体标准。

第十三条 *** 公司应当符合《登记办法》等规定的创业板定位。

科技创新板上市精选层转板

第十二条 *** 公司申请 *** 至科创板上市的,应当在精选层连续上市一年以上,最近一年不存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 *** 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全国股份 *** 公司)应转出精选层的情形。

第十三条 *** 公司申请 *** 至科创板上市,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科技创新板首次公开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注册办法》)第十条至第十三条规定的发行条件;

(二) *** 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三年未受到中国 *** 行政处罚,最近12个月因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 *** 立案调查,尚未得出明确结论,或者最近12个月受到全国股份 *** 公司公开谴责;

(三)总股本不低于3000万元人民币;

(四)股东人数不少于1000人;

(五)公众股东持股比例达到 *** 公司股份总数的25%以上; *** 公司总股本超过4亿元的,公众股东持股比例在10%以上;

(六)董事会关于向股票市场 *** 股票相关事项的决议公告前连续60个交易日(不含股票停牌日)精选层竞价成交的股票累计成交量不低于1000万股;

(七)市值和财务指标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标准;

(八)本所规定的其他转板上市条件。

第十四条无表决权差异的 *** 公司申请 *** 至科创板上市时,其市值和财务指标应至少符合《科创板上市规则》第2.1.2条规定的五项标准之一。

有表决权差异安排的 *** 公司申请 *** 至科创板上市时,市值和财务指标至少应符合《科创板上市规则》第2.1.4条规定的两个标准之一,表决权差异安排应符合《科创板上市规则》的规定。

*** 公司的 *** 报告和保荐机构的 *** 上市推荐应当明确说明所选择的具体上市标准。相关市值指标中的预计市值以 *** 公司向本所提交 *** 申请前20个交易日、60个交易日、120个交易日(不含股票停牌日)收盘市值的算术平均值中的较低者为准。

第十五条 *** 公司应当符合《登记办法》规定的科创板定位。

转板公司应结合《科技属性评价指引(试行)》、《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科技创新板企业发行上市申报及推荐的暂行规定》等相关规定,对是否符合科创板定位进行自我评估并提交专项说明。

保荐机构推荐转板上市的,应当核查转板公司是否符合科创板定位和科技创造属性要求,并出具专项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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